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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一字之差险失优惠千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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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险失优惠千万 日前,河南省新安县国税局税务人员经过对河南万基铝业有限公司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认真辅导,使企业及时享受到“来料加工”业务加工费免缴增值税1500万元的优惠照顾,为企业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据了解,河南万基铝业有限公司是新安县的龙头企业,也是该县出口创汇大户。该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澳大利亚、印度等国进口氧化铝,加工成铝锭,然后出口日本、韩国、瑞士等地,年出口收入上亿美元。近几年该公司一直享受出口退税优惠。2005年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取消了铝锭出口退税政策,企业出口铝锭收入按税率17%恢复征税,企业不再申报出口退税。但随着海外市场规模的扩大,该企业对外贸易并没有减少,而且贸易类型出现多样化。新安县国税局在为该企业办理“对外贸易加工证”备案手续时,税务管理人员发现企业不仅有“进料加工”贸易,而且新增加了“来料加工”贸易。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来料加工”业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但该企业却没有申报。经过询问得知,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不清楚“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的区别,认为取消了铝锭的出口退税,凡出口铝锭的收入一律恢复征税,因此也就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税务人员耐心地为企业讲解“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易业务和税收政策上的区别:在贸易业务上,两者虽然都是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加工成产成品然后再出口,但其贸易形式是不一样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在进口料件与出口产品两个环节都是以买断的方式结算,货物出口不一定对口,即加工后的产品不一定出口给国外原料供应商;而“来料加工”货物必须是对口方式出口,即加工后的成品必须出口给国外原料供应商,出口环节只收取加工费。在税收政策上:”进料加工”贸易从2005年开始征收增值税,而“来料加工”出口环节仍实行“免、抵、退”管理,“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者虽一字之差,但在税收政策上有很大区别。 经过核算,2005年该企业与澳大利亚、韩国等国签订来料加工业务1950万美元,加工费收入1070万美元,按17%税率计算,应享受免征增值税1500万元的优惠。如果企业不申报,就会给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经过税务人员的政策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豁然开朗,拍着后脑勺无限感激地说:“真是太谢谢你们了,为我们公司挽回了这么大的损失,不然,企业老总非炒我鱿鱼不可!”。 (肖社会,王长江)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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