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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专题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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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标   为立即、妥善处理水旱灾难突发事件,确保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降低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连续健康发展、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友好沈阳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国水法》、《中国防洪法》、《中国防汛条例》、《中国水土保持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难预防和应急处理。突发性水旱灾难包含:河流洪水、渍涝灾难、山洪灾难、干旱灾难,和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坍毁等次生衍生灾难。   1.4工作标准   1.4.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方面抗旱转变,不停提升防汛抗旱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施“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和坚持实施防抗结合标准。   1.4.4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流域或区域统一计划,坚持因地制宜,城镇统筹,突出关键,兼顾通常,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施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沈部队负担防汛抗洪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施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镇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实施相关法规,在充足利用水资源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和自然友好相处。   1.4.8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水旱灾难和防汛抗旱工作现实状况,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4.9果断处理,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水旱灾难和水利工程险情,快速反应,立即开启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降低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4.10严厉防汛抢险工作纪律,严格实施已经得到同意各类工程度汛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国防洪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单位可依据需要设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2.1.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和组员组成。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农业、城建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沈阳警备区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城建局局长、市发改委副主任担任指挥,组员由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计划和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房产局、市农经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业局、市粮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浑南新区管委会、棋盘山开发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供销合作联合社、沈阳供电企业、市农电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沈阳分局、沈阳铁路局、网通集团沈阳分企业、人民保险企业沈阳分企业等单位责任人组成。   2.1.3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防汛抗旱任务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由相关部门、驻军、人民武装部责任人组成,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在上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开发区也要成立对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防汛抗旱工作。   2.1.4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水文部门,成立对应专业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和大中型企业,依据需要成立防汛联防指挥部,负责本工程和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能够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一旦出现较大险情,要立即向所在行政区域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说明出险位置、险情、原因及可能造成灾难,并立即调动抢险队伍根据抢险方案进行抢护。当险情威胁河道沿岸、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要呈请本级政府按突发事件预案组织实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   2.1.5教授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市水利局和相关部门熟悉防汛抢险业务和抗旱救助业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教授组。各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也要成立对应教授组或顾问团。教授组依据汛情、旱情、雨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情况,评定防洪抗旱能力、制订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指挥部组织防汛抗旱减灾提供提议和决议咨询。   2.2职责分工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水旱灾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分级分部门负责标准。   2.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落实实施上级防汛抗旱工作政策、法规和命令;监督实施大中型河流防御洪水方案、中小型水库汛期调度利用方案;立即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依据需要公布相关预报、警报及信息公报;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方法,组织灾后处理,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2.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关键防汛抗旱工程项目标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委:负责协调相关工业企业生产防汛抗旱物资。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影响防汛抗旱工作违法犯罪活动,帮助灾难发生地政府做好危险地域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工作。   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检验灾情,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筹措和落实。   市计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难应急调查、应急监测、趋势估计,实施必需应急治理。   市城建局:负责帮助制订城市防洪计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防汛保安工作。   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负责保障交通干线安全、通畅,立即组织抢修损毁交通设施,提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保障。   市农委: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程行业管理,组织全市汛情、旱情监测、预报,督促相关部门完成水毁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补办抢险救灾过程中林木采伐审批指标。   市商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难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给。   市粮食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粮落实和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统计局:协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水旱灾难统计、上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对灾难性天气做出分析和估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相关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贮备和供给。   沈阳电业局:负责防汛抗旱电力供给,确保救灾期间电力需要,立即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网通集团沈阳分企业:负责通信设施安全,提供防汛抗旱通信保障。   人民保险企业沈阳分企业:负责受灾保户理赔工作。   沈阳警备区:负责组建市本级防汛抢险抗灾突击队,重大险情发生时,协调驻军及其预备役部队,帮助地方防汛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域群众。   其它相关部门应依据防汛抗旱需要,完成各自负担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   2.2.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域和相关部门防汛抗旱预案制订、实施。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和管理,督促、检验河道行洪范围内阻水障碍物清除工作,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贮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和管理,立即掌握气象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并依据需要公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负责统计上报灾情。   2.2.4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或对应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3.预防及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Ⅰ级预警(尤其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Ⅳ级预警(通常),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含洪水、干旱灾难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方法和公布机关。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应该组织对重大灾难性天气进行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难等指标做出整理和评定,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负责进行旱情实时监测,发觉问题立即上报。   水文部门要对水雨情、水库、塘坝、河道、湖泊蓄水、地下水情况进行监测统计;监测沈阳地域实时墒情,并结合天气预报估计未来5~7天墒情、旱情发展趋势,定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旱情紧急情况依据需要加密上报。   3.1.2工程信息及其汇报制度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流发生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及穿堤闸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险情严重时随时上报。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攻击,和其它不可抗拒原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快速组织抢险同时,向可能受灾相关区域预警,并向同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正确汇报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和处理险情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法、除险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出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根据经同意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情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快速处理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和处理险情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法、除险情况。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可能出现溃坝险情时,应立即向可能淹没区域发出预警。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各级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巡视和监测,立即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橡胶坝需坍坝泄水时,依据已制订调度运行方案实施,泄水前将相关情况通知下游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并以多种有效信号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关键包含:灾难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和群众生命财产、关键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鱼、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向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对有些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灾情,应立即上报,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立即将核实后灾情上报。   (3)各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订《洪水灾难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市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应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估计干旱发展趋势,依据不一样干旱等级,提出对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议提供科学依据。   灾难发生后,县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搜集旱情灾情动态信息,立即报市抗旱指挥机构,重大抗旱行动情况应随时上报。   旱情信息关键包含: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和对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等。   当预报立即发生严重旱灾时,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气象部门应加密天气测验时段,立即上报测验结果,旱情应在要求时间内报到相关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单位,为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议提供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在出现干旱现象时,要立即掌握当地群众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情况,当灾难发生时,应立即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旱灾难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及预警方法,加强防汛抗旱专业抢险队建设。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十二个月要依据人事变动调整指挥部组员,并按管理权限上报。乡镇以下抗旱监测人员必需落实。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施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城市和县城,立即封闭穿越堤防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方案,制订严格抗旱水源调度方案和节水限水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根据分级负责标准,贮备必需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关键部位应贮备一定数量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抗旱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足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抗旱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通畅。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立即传输。   (7)防汛抗旱检验。实施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为关键内容分级检验制度,发觉微弱步骤,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滩涂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该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汇报,并经有审批权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项目,依法拆除。   3.2.2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立即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要求时间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分级负责标准,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等级和洪水信息公布范围,根据权限向社会公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发展趋势,立即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础依据。   3.2.3渍涝灾难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分级负责标准,确定渍涝灾难预警区域、等级,根据权限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排涝相关准备工作。必需时,通知低洼地域居民及企机关立即转移财产。   3.2.4干旱灾难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难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方法。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难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估计干旱发展趋势,依据不一样干旱等级,提出对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议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该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激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个形式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难发生和蔓延。   (4)各级干旱预警开启标准   Ⅰ级预警:连续4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受旱面积大于对应耕地面积45%,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40立方米/亩以下,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受重大影响。   Ⅱ级预警:大面积连续31-44天无有效降雨,受旱面积占对应耕地面积21-44%。此时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80立方米/亩以下,禾苗枯萎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   Ⅲ级预警:大面积连续21-30天未降雨,受旱面积占对应耕地面积10-20%,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稻田缺水,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120立方米/亩以下。   Ⅳ级预警:大面积连续10-20天无有效降雨,受旱面积占对应耕地面积1-9%,而且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160立方米/亩以下。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列专题计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题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当地域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各类洪水风险图应按分级编制标准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议技术依据。   3.3.2预案、方案   (1)为主动应对洪涝灾难和旱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市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编制工作,并应依据情况改变,立即给予修订;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防汛抗旱预案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要求报审、立案,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防汛抗旱预案,相关地域应果断落实实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告当地域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立即汇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按灾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具体应急响应等级和洪涝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开启对应等级应急响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宣告开启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等级,并可依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等级进行必需调整。   4.1.3进入汛期、旱期,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并依据不一样情况开启相关应急程序。   4.1.4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需时,可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组员单位应根据指挥部统一布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立即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4.1.5洪涝、干旱等灾难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工作。   4.1.6洪涝、干旱等灾难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人发觉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汇报。   4.1.7对跨区域发生水旱灾难,或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在汇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应立即向受影响地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8因水旱灾难而衍生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难,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理,采取有效方法切断灾难扩大传输链,预防次生或衍生灾难蔓延,并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两条以上大型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型河流关键河段或县级以上城市关键防洪堤发生决口;   (4)水库发生垮坝。   (5)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Ⅰ级预警旱情;   (6)3个以上其它县区发生Ⅰ级预警旱情。   4.2.2Ⅰ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组员参与,开启已同意对应防汛或抗旱方案,做出对应应急工作布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及省防办,并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沈阳警备区关键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布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亲密监视汛情、旱情发展改变,做好灾情估计预报和关键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教授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天天公布灾情通报,通报灾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及对应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把抗灾工作实际情况汇总后,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性开展工作,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条大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关键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大型河流通常河段及中型河流关键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难;   (4)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Ⅱ级预警旱情;   (6)2个以上其它县区发生Ⅰ级预警旱情。   4.3.2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组员单位派员参与会商,做出对应工作布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立即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关键领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亲密监视汛情和旱情发展改变,做好汛情和旱情估计预报和关键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员单位组成工作组、教授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督促受灾地域组织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时公布汛情旱情通报。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关键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中型河流通常堤防出现决口;   (3)水库出现通常险情;   (4)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Ⅲ级预警旱情;   (5)2个以上其它县区发生Ⅱ级预警旱情;   4.4.2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业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对应工作安排,亲密监视汛情发展改变,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员单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情况立即派出工作组、教授组,指导区、县(市)及对应开发区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其它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防汛指挥部针对性开展工作,将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通常洪水,或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通常险情,或中型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Ⅳ级预警旱情;   (4)1个以上其它县区发生Ⅲ级预警旱情;   4.5.2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对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旱情监视和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员单位。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防汛指挥部针对性开展工作,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6不一样灾难应急响应方法   4.6.1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出设防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同意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关键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负担防汛任务部门、单位,应依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根据要求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时调度利用防洪工程,调整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开启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市或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告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组织抗洪抢险。   4.6.2渍涝灾难   (1)当出现渍涝灾难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立即排出涝水,最大程度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势担心时,要正确处理排涝和防洪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6.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快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立即向相关区域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汇报事发地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快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降低灾难损失。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合适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相关水利设施,为实现堤防堵口发明条件,应明确堵口、抢护行政、技术责任人,开启堵口、抢护应急预案,立即调集人力、物力快速实施堵口、抢护。如需要,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派出教授组赶赴现场指导。   4.6.4干旱灾难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据当地域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对应应急抗旱方法,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镇居民生活和关键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布署,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方面做好抗旱工作。   c.开启相关抗旱预案,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需时经本级政府同意,可宣告进入紧急抗旱期,开启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方法,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亲密监测旱情,立即分析旱情改变发展趋势,亲密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立即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宣传。   (2)严重干旱。   a.深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立即掌握旱情灾情及发展改变趋势,立即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立即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布署抗旱工作。   c.适时开启相关抗旱预案,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亲密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定时分析估计旱情改变趋势,立即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立即分析估计水量供求改变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   c.依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布署。   d.立即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e.关注水量供求改变,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统一调度。   f.依据旱情发展趋势,立即会商,动员布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改变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管理调度工作。   c.立即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   4.6.5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施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域、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最大程度地确保城镇居民生活和关键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原因,采取方法,立即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施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快速、正确、详实,关键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正确掌握信息,应立即汇报基础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即补报详情。   4.7.3本着尽早发觉,立即处理标准,加强对险情排查,属通常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凡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和公布水旱灾难、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问题,立即采取方法,切实加以处理。   4.7.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尤其重大、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汇报后,应立即汇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立即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难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开启相关应急预案,并依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方法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依据现场情况,立即搜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立即上报事态发展改变情况。   4.8.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任人应快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估计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并按要求处理程序,组织指挥相关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快速采取处理方法,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难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需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难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依据事件性质,快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和相关部门联络。   4.9.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依据事件具体情况,根据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理方法,供事发地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指挥决议。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快速调集本部门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事发地相关部门和人员,快速开展现场处理或救援工作。大型河流干流堤防决口堵复和水库重大险情抢护,应根据事先制订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处理水旱灾难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根据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理,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   4.9.5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部队、武警参与抗洪救灾行动,帮助事发地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域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市、县两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贮备必需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方法,以确保本身安全。参与一线抗洪抢险人员必需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置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难后,事发地政府或对应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做好群众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发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指令,立即公布通告,预防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0.5对转移群众,由事发地政府或对应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确保基础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难后,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域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汇报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方法,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抢救护。必需时,事发地政府或对应开发区管委会可紧急动员事发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置紧抢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难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政府同意,对关键地域和关键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预防事态及其危害深入扩大。   4.11.2必需时可经过事发地政府或对应开发区管委会广泛调动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理,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4.12派工作组   4.12.1一次性灾难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区、县1/3以上乡镇,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30%以上;   (2)一个区、县(市)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或局部地域集中遭受毁灭性灾难损失达1亿元以上。   4.12.2损失或伤亡低于上述情况,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它相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派工作组,赴灾区帮助指导工作。   4.12.3水旱灾难发生后,依据上述标准,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会商后,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具体提议。   4.13信息公布   4.13.1防汛抗旱信息应该立即、正确、客观、全方面。关键信息公布应按相关要求由专员负责,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汛情旱情和灾情信息。   4.13.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公布;包含水旱灾难,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公布;包含军队,由军队相关部门审核。   4.13.3信息公布形式关键包含授权公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收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公布会等。   4.13.4事发地信息公布:关键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地域,其汛情、旱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和公布;包含水旱灾情,由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公布。   4.14响应结束   4.14.1当水旱灾难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宣告结束紧急防汛期。   4.14.2依据相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要求征用、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抗旱期结束后应该立即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根据相关要求给合适赔偿或做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相关部门补办手续;相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林木组织补栽。   4.14.3紧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区、县(市)政府或对应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帮助当地政府深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可能降低突发事件带来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和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行部门全部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通畅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以公用通信网为主标准,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通畅。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需配置通信设施。   5.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开启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快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通信设施,努力确保防汛抗旱通信通畅。必需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足利用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等手段公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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