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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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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117号汕头市价格调整基金管理要求已经11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汕头市价格调整基金管理要求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整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调控市场价格,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和关系国计民生关键商品价格或服务价格,依据中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措施和广东省价格调整基金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整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要求。第三条市和区县(不包含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下同)人民政府分别设置价格调整基金,专题用于对关系国计民生关键商品价格或服务价格异常波动进行平抑和调整。第四条价格调整基

2、金征集、使用和管理,遵照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和效率相统一标准。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价格调整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整基金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整基金政策制订、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整基金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整基金代征、代缴;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整基金相关工作。第六条价格调整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分户核实,专款专用,年度结余滚动结转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第二章征集第七条价格调整基金征集规模应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实施政府投入和向社会征收相

3、结合征集方法。向社会征收价格调整基金项目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同一企业或经营者不得反复征收不一样步骤价格调整基金。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本级价格调整基金补助资金;市财政每十二个月安排300万元补助资金,区县财政每十二个月安排补助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市级价格调整基金和区县级价格调整基金根据以下要求向社会征收:(一)对发电(含水电、火电、风电、热电、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以其上网电量为依据,根据0.001元/千瓦时-0.003元/千瓦时百分比征收;(二)对烟草专卖企业,以其烟草制品销售额为依据,根据1百分比征收;(三)对根据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以其实

4、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根据1%-3%百分比征收;(四)对根据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企业(不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小额贷款企业),以其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根据1%-3%百分比征收 ;(五)对根据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不含销售政府保障性住房缴纳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根据1.5%-3%百分比征收;(六)对根据旅店业或饮食业缴纳营业税并含有一定规模企业,以其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根据3%百分比征收;(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其它征收项目。前款第(一)项要求收入统一纳入市级价格调整基金;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要求征收标准临时根据幅度下限实施;

5、第(六)项要求一定规模,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价格调整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会同同级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提出征收项目和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区县人民政府需要调整征收项目和标准,应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一条向社会征收价格调整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并实施按月征收;不能按月征收,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以价格调整基金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当年财务报表为依据实施查核征收。地方税务

6、部门代征价格调整基金,应该使用统一税收票证,并以附注形式注明为价格调整基金。第十二条缴纳义务人应该于每个月10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应缴价格调整基金金额,如实报送征收申报表、销售(经营)情况明细表和价格、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报送其它相关材料,并于每个月25日前足额缴纳价格调整基金。缴纳义务人不根据前款要求申报应缴价格调整基金金额或提交相关材料,价格主管部门能够会同地方税务部门依据相关财务资料核实应缴金额。第十三条地方税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价格调整基金征收制度,立即统计和汇总征收情况,在征收基金后下一季度第30天10日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个季度价格调整基金征收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应该在征收

7、基金后下一季度第30天15日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季度基金专户收缴和支出情况统计表。第十四条缴纳义务人认为其缴纳价格调整基金有错误,能够向地方税务部门提出退还申请。退还申请经地方税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同意,能够在下一个缴纳月抵缴,或由财政部门办理退还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缴纳义务人能够向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整基金:(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因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三)市人民政府要求其它情形。第十六条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整基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8、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应该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申请材料,应该一次性通知并限期补正,逾期仍不补正,能够不予受理。价格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应该自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减缴、免缴或缓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据此办理减缴、免缴或缓缴手续。第十七条同意缓缴价格调整基金最长久限不得超出90日,缓缴期内不计征滞纳金。缴纳义务人应该自缓缴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价格调整基金缴足。第十八条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整基金。第十九条市、区县价格

9、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定时或不定时对价格调整基金实缴数额进行核查;缴纳义务人应该主动配合核查,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第三章使用第二十条价格调整基金遵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标准,根据“量入为出、统筹计划、重视效益”编制支出预算,年末结余能够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二十一条价格调整基金适适用于以下情形:(一)对因实施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方法、紧急方法而受到经济损失,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出现政策性亏损生产者、经营者给合适赔偿;(二)为平抑基础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给生产者、经营者合适价格补助、贷款贴息等;(三)对因基础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提升价格而影响基础生活低收入群体给临

10、时价格补助;(四)对因遭受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基础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临时补助;(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础生活必需品等关键商品贮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补助、补助或贷款贴息;(六)服务价格调控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和网络建设补助;对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基础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信息生产者、经营者和个人,给必需补助;(七)市人民政府同意适用其它情形。第二十二条市级价格调整基金关键用于全市性市场价格调控和地域间平衡、调剂,并优先用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市场价格调控;区县级价格调整基金关键用于本行政区域市场价格调控。第二十三条需要使用价格调整基金,应该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

11、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由需要使用价格调整基金单位向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使用价格调整基金,应该明确具体使用对象、使用路径等。第二十四条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该自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使用价格调整基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要求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应该立即拨付;需要分期分批拨付,按分期时间拨付。使用单位应该严格根据同意用途使用价格调整基金,并立即向市、区县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如实汇报使用情况。第二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从本级价格调整基金中列支一定百分比征管费用,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

12、征管价格调整基金必需支出。具体百分比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征管费用按季度拨付,由财政部门在征收基金后下一季度第30天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价格调整基金监督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整基金征集、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每十二个月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该立即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定时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整基金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控告价格调整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认为在价格调整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13、诉讼。价格、财政、监察、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措施、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第二十八条缴纳义务人、价格调整基金使用单位应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虚报、瞒报、谎报。第二十九条缴纳义务人不根据要求缴纳价格调整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期限为15日;逾期不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0.0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价格调整基金,价格主管部门能够依据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缴纳义务人名单,依法申请强制实施。第三十条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整基金,同意机关应该撤销减缴、免缴或缓缴决定,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能够处予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能够依据本要求制订征收、管理、使用具体操作措施。区县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要求自1月1日起施行。7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汕头经济特区关键副食品价格调整基金管理要求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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