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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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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目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通常要求 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 19 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已经 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 议经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尚福林 二○○四年六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些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在中国证监会要求时间内,将应予披露基金信息经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确保投资人能够根据基金协议约定时间和方法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信息资料。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依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立即制订相关内容和格式准则、编报规则;依据基金信息披露 活动中存在技术问题,立即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通常要求 第五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包含: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协议;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协议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时汇报,包含基金年度汇报、基金六个月度汇报和基金季度汇报; (十一)临时汇报;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包含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信息。 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估计;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负担损失; (四)诋毁其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严禁其它行为。 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该采取汉字文本。同时采取外文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确保2种文本 内容一致。2种文本发生歧义,以汉字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该采取阿拉伯数字;除尤其说明外,货币单位应该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协议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该同时将基金协议、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该就基金份额发售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基金协议生效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协议生效公告。 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基金协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该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公告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就相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该最少每七天公告1次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基金协议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该最少每七天公告1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每个开放日次日,经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和其它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该公告六个月度和年度最终1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前款要求市场交易日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开放式基金基金协议、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计算方法及相关申购、赎回费率,并确保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每十二个月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汇报,并将年度汇报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汇报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汇报财务会计汇报应该经过审计。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上六个月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六个月度汇报,并将六个月度汇报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六个月度汇报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汇报,并将季度汇报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第二十一条 基金协议生效不足2个月,基金管理人能够不编制当期季度汇报、六个月度汇报或年度汇报。 第二十二条 基金定时汇报应该在公开披露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关键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立案。 报备应该采取电子文本和书面汇报2种方法。 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在2日内编制临时汇报书,给予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关键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立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些人权益或基金份额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召开; (二)提前终止基金协议;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协议期限; (五)转换基金运作方法; (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百分比发生变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基金管理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责任人发生 变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董事在1年内变更超出50%;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关键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出30%; (十三)包含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诉讼;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调查;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责任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法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法发生变更; (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收赎回申请; (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收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收申购、赎回;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召集人应该最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法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些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些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些人大会决定事项不 依法推行信息披露义务,召集人应该推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基金协议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在市场上流传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引发较大波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该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相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该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七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该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要求; 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信息披露,应该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要求。 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该按摄影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基金协议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时汇报和定时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盖章确定。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该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能够依据需要在其它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不过其它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而且在不一样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内容应该一 致。 第三十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汇报、法律意见书专业机构,应该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最少保留到基金协议终止后。 第三十一条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该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该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时汇报公布后,应该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汇报、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专 业机构应该遵守《基金法》相关要求。违反要求,中国证监会依法给行政处罚;涉嫌犯罪,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活动存在违反本措施下列情形,责令更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对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 (一)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要求; (二)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要求; (三)未按要求推行信息披露文件立案、置备义务; (四)年度汇报财务会计汇报未经审计即予披露。 第三十四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活动存在下列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情形,根据《基金法》第九十三条 要求处罚: (一)违反本措施第六条要求; (二)未公开披露本措施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基金信息; (三)未在中国证监会要求时间内披露基金信息; (四)未在指定报刊、网站等媒介披露基金信息; (五)未能确保投资人根据基金协议约定时间和方法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信息资料; (六)基金管理人在其它公共媒体上披露信息早于要求媒介; (七)基金管理人在不一样媒介公开披露同一信息内容不一致。 第三十五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存在下列情形,责令更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 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指定专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三)基金托管人未按要求对公开披露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或确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根据要求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 第三十六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汇报、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专业机构未勤勉尽责,致 使所出具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有重大遗漏,责令更正,给警告,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措施要求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诚信档案记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自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导》(证监发〔1999〕11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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