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视频会议招标文件范本模板.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71463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53 大小:90.04KB 下载积分:1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视频会议招标文件范本模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3页
视频会议招标文件范本模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项目正文 内蒙古总工会视频会议系统公开招标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视频会议系统 项目编号:NZC-A10-18 采 购 人: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集中采购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三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须知 5 一、说明 5 二、招标文件 6 三、投标文件编制 7 四、投标文件递交 12 五、开标和评审 13 六、定标 19 七、公告 20 八、质疑 20 九、投诉 21 十、签署协议 21 十一、尤其说明 22 第三章 商务须知(协议条款) 23 一、通用条款 23 二、专用条款 31 第四章 招标内容和技术要求 33 第五章 投标人资质证实及相关文件要求 35 第六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37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 42 附件 政府采购协议(范本) 54 第一章 内蒙古总工会视频会议系统 公开招标公告 受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拟采取中国公开招标方法采购视频会议系统。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项目名称:视频会议系统 项目编号:NZC-A10-18 同意文件编号:内财购准字(电子)〔〕0676号 (二)采购内容及预算 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及视频会议室装修,预算400万元。 具体数量及配置要求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含有《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条件,并含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 三、登记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供给商可经过两种方法报名: (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官方网站(),于 5月16日至5月 22日17:00时,经过“网上报名专栏”注册报名。 (二)投标企业填写《投标供给商记录表》后(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右侧下载)和其它报名材料一起,于报名截止最终一个工作日10:00—12:00时,15:00—17:00时递交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报名登记。 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投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上报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均加盖公章); 2. 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网上报名提供原件扫描件); 3. 出示投标确保金收据原件(网上报名提供银行入账单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复印件。 经初审合格供给商可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标书下载”栏目下载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开标地点 (一)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6月8日10:00时 (二)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三楼开标大厅 五、联络方法 集中采购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 系 人: 索利亚 联络电话:(0471)6946564 传 真:(0471)6946223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东附楼420室 邮政编码:010055 采 购 人: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联 系 人:杨和平 联络电话:(0471)5109282 地 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滨河路8号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视频会议系统 2 项目编号 NZC-A10-18 3 采购人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邮编:010010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滨河路8号 联络人: 杨和平 传真: 电 话: 4 集中采购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邮编:010055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 8号楼东附楼 联络人:索利亚 传真: 电 话: 5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 副本4份 6 招标文件澄清 5月23日17时前 7 现场踏勘 5月23日全天。 8 投标使用期 开标之日起90天 9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6月8日10:00时前 10 开标时间 6月8日10:00时 11 开标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三楼开标大厅 12 交货期及地点 交 货 期:协议签署后40日内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3 评标措施 综合评分法 14 投标确保金 人民币1万元 账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帐  号: 590309 联 系 人: 许晓艳 联络电话: 15 付款方法 单位自行支付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本招标文件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措施》(财政部令第18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适用于此次招标公告中所包含项目和内容。 1.2本招标文件解释权为组织此次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国家机关、机关、团体组织。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特指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设置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专门机构。本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特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 )。 2.3 “供给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本项目招标文件供给商特指响应此次招标文件要求,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投标文件供给商。供给商在参与采购活动中也被称为投标人。 2.4 “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授予协议投标人。 3.合格货物和服务 3.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货物等。提供货物必需是正当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货物,并符合采购协议要求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使用期等。 3.2“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其它政府采购对象,包含投标人须负担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和其它类似附加服务义务。投标人应确保,采购人在中国使用该服务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起诉。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负担全部和准备和参与投标相关费用。不管投标结果怎样,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负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组成 5.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 (3)商务须知 (4)招标内容和技术要求 (5)投标人资格证实及相关文件要求 (6)评审方法、步骤及标准 (7)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8)在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9)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要求投标人提供其它材料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全部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假如投标人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全部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负担并依据相关政策和条款要求,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6. 招标文件澄清 6.1 任何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要求澄清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书面形式是指投标人出具正式公函(原件),公函上要有投标人公章和联络人、联络方法,传真件、复印件均不是有效文件。政府采购中心将协同采购人对投标人要求澄清内容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必需时,组织相关教授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个报名参与投标潜在投标人,回复中不包含问题起源。 6.2 投标人在要求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政府采购中心将视其为同意。 6.3 此次招标文件质疑截止期为5月23日。 7. 招标文件修改 7.l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修改后内容是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报名参与投标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含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确定。 7.3 为使投标人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采购中心商采购人后可合适推迟投标截止期,并书面通知全部报名投标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编制 8.编制要求 8.1 投标人编写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简体汉字书写。假如投标文件或和投标相关其它文件、信件及来往函电以其它语言书写,投标人应将其译成汉字。 8.2 投标文件中使用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8.3投标人必需确保投标文件所提供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收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对其中任何资料深入核实要求。假如因为投标文件填报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全部资料及数据,或提供虚假文件,由此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8.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并使用A4规格打印。投标文件应编写目录,页码必需连续(所附图纸、不能重新打印资料和印刷品等除外),采取胶订方法牢靠装订成册,不可活页装订,不然为无效投标。同时,将其复制成电子版光盘(word格式,可不附“第五章 投标人资质证实及相关文件”)。 8.5投标文件含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和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任何人口头协议不影响投标文件任何条款和内容。 8.6投标文件及资料不管投标人是否中标均不予退还。 9. 文件组成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包含但不少于下列内容: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文件目录 (3)投标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开标一览表 (6)投标货物分项报价明细表 (7)技术规格响应表 (8)商务条款响应表 (9)货物发运计划、安装方案和进度表 (10)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及方案 (11)投标人应提供各类证实材料 ①资格证实材料 ②资信证实材料 ③投标货物资格证实材料 ④投标货物关键技术资料 ⑤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相关证实文件及资料 ⑥不良统计、最近牵涉重大诉讼案件等说明 (12)近2年同类投标项目或类似项目标业绩 (13)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相关资料 (14)采购人或采购中心要求提供其它材料 10. 投标报价 10.1 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 投标人应根据“第四章招标内容和技术要求”供货内容、责任范围和协议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投标货物分项报价明细表”要求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内容,不然,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10.3 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要求统一格式填写,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此表除在标书中提供外,还要将另一份完全相同“开标一览表”放入密封信封内,投标时单独递交,在开标大会上供唱标使用。以上内容缺一不可,不然为无效投标。 10.4《投标货物分项报价明细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对于报价无偿项目应标明“无偿”; (2)全部依据协议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税款和其它应交纳费用全部要包含在投标人提交报价中; (3)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标地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相关费用。 10.5 每一个规格货物只许可有一个报价。 10.6 投标人报价在协议实施过程中是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变更。 11. 备选方案 本采购项目不许可投标人有备选投标方案。 12. 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给商身份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同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4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措施》第34条相关要求。 13.投标确保金 13.1 投标人应在报名同时,递交1万元投标确保金,投标确保金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13.2 投标确保金提交形式和时间 投标确保金需在报名前提交。投标人须以银行电汇或现金入账形式交付,名称必需为投标人法人全称,不然无效。现场报名时,投标人需出示政府采购中心出具投标确保金交款收据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网上报名时,需将投标确保金银行入账单扫描件连同报名材料一并提交采购中心业务一处报名,开标前持入账单原件到采购中心财务室换取交款收据;投标人须根据交款收据栏目要求填写退款信息,开标时,将交款收据原件交业务二处审验后,由业务二处收存统一办理退还手续。投标确保金在投标使用期截止以后30天期限内有效。 投标确保金账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帐  号: 590309 联 系 人: 许晓艳 联络电话: 13.3投标现场不接收以存折、银行卡、银行保函、支票、现金等形式交纳投标确保金。 13.4未中标投标人,其投标确保金在中标公告公布后,如无质疑或投诉,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政府采购中心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成后无息原额退还。 13.5 中标供给商投标确保金,在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退还。 13.6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确保金不予退还: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署协议;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她人,或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她人; (3)投标人在投标使用期内撤回其投标; (4)提供虚假投标文件。 14. 投标使用期 14.1 投标使用期为开标之日起共90天。 14.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使用期截止之前,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使用期。这种要求和回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要求,其投标确保金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使用期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不会被要求和许可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对应地延长其投标确保金使用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相关投标确保金退还和没收要求将在延长了使用期内继续有效。 15. 投标文件数量和签署 15.1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投标文件副本可采取正本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和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签字。 15.3 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关键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需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递交 16.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16.1 投标人应使用密封袋将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word格式)密封,加盖公章并标明投标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正本”或“副本”字样,粘贴密封条,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 16.2 每一密封条注明“于6月8日早晨10:00时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16.3投标人按上述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识后,将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送达指定地点。 16.4假如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识,政府采购中心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7. 投标截止期 此次招标投标截止期为6月8日10:00时。 18. 迟交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中心拒绝接收投标截期后递交投标文件。 19.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19.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能够修改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需在要求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投标文件递交给政府采购中心。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能够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需在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采购中心。 19.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使用期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不然其投标确保金将根据本须知相关要求被没收。 五、开标和评审 20. 开标 20.1 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公告要求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需有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与,必需时还将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单位代表和政府采购中心聘用社会监督员参与。参与开标代表应签到以证实其出席。 20.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3家不得开标。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相关教授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汇报。若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要求,由采购人调整采购需求,政府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要求,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起源等采购方法进行采购。 20.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代表和现场监督人员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定无误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宣读相关内容。 20.4对报价计算错误按以下标准修正: (1)《开标一览表》报价和《投标货物分项报价明细表》报价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报价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之和和总价不符,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0.5 政府采购中心做好开标纪录,开标纪录由各投标人签字确定。 21. 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方法 21.1 评审工作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教授(技术、经济等方面)组成,评标委员会教授依法从政府采购教授库中随机抽取。 21.2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就招标文件咨询过意见和参与过论证教授,不得再作为评标教授参与评标。采购人不得以教授身份参与本项目标评标。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非投标人资格部分评标。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不满三年,不能作为教授参与评标工作。 21.3评标委员会组员职责: (1)评标前,评标委员会组员应该主动确定和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有利害关系应该主动回避,如无利害关系,应该在含有相关内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教授承诺书》上签字; (2)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措施,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以外内容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担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和投标人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4)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起草评标汇报上签字; (5)配合政府采购中心回复投标人质疑; (6)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标人投诉; (7)向财政部门反应评标工作中问题,提出意见和提议。 21.4评标委员会集体职责: (1)选定评标委员会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组长和评标委员会其它组员有相同表决权。 (2)根据各组员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起草评标汇报。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评标委员会组员能够书面方法叙述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组员拒绝在评标汇报上签字且不陈说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该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统计在案; (3)配合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回复投标人质疑; (4)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5)必需时,向投标人解释评标结果; (6)向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汇报非法干预评标工作行为。 21.5政府采购中心职责: (1)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开标前,不得向评标教授透露其立即参与评标项目名称及采购人和投标人相关情况; (3)制订并向评标委员会宣读评标纪律,确定评标委员会组员和投标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4)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措施,帮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部分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未经过资格评审投标文件,不得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进入下阶段评审; (5)帮助评标委员会做好相关资料和数据汇总整理、评标汇报起草等基础性工作; (6)向财政部门汇报评标委员会组员在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处理投标人质疑,并依法向投标人做出书面回复。 21.6评标委员会采取集中办公、封闭方法进行评审。评标前,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向评标委员会组员宣告和印发评标纪律和工作规则。评标委员会组员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教授承诺书》,并遵照实施。 21.7评标委员会组员对和自己有利害关系评标项目应该主动提出回避。 21.8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内容分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21.9评标委员会独立推行下列职责: (1)认真阅读、领会招标文件要求各项条款,根据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要求逐项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根据评标标准和评审措施逐一对合格投标人投标做出比较和评价; (3)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相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4)按评审得分高低确定中标供给商,或向采购人提出授标排序。 22. 投标文件初审 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议之前,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帮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2.1资格性审查。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提供资格证实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和投标货物是否含有有效投标资格。在资格性检验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未交投标确保金或金额不足; (2)投标产品超出其经营范围; (3)投标人和投标货物资格证实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过期失效; (4)未按要求提供依法纳税证实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养老、医疗)证实,或即使提供相关证实但无法辨识。 22.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从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响应性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依据外部证据。在符合性检验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为无效投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印制、签署、盖章、装订、包装、密封、标识; (2)投标文件编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格式文件; (3)投标使用期不足; (4)法定代表人未参与投标,又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一个货物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报价超出已公布采购预算; (7)投标内容有缺项漏项; (8)投标文件未提供所投货物产品品牌、型号和具体参数,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要求参数但和佐证材料不符; (9)投标文件未完全响应关键商务条款要求; (10)对招标文件关键参数项有负偏离; (11)对同一产品通常性技术参数负偏离超出(含)4项; (12)有不良经济纠纷统计和违法行为; (13)有招标文件要求其它无效条款。 23. 投标文件澄清 23.1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询标,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必需接收评标委员会询标,在要求时间内,对重大关键问题投标人未进行答疑和澄清,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可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23.2 关键澄清回复应是书面,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此书面文件是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24. 投标文件评价 24.1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必需时需标明评审理由。 24.2评标采取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由工作人员帮助经济教授依据公式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全部组员签字确定。 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负责复核、统计评标委员会组员评审情况,发觉评审意见有失公正时,提请该评标委员会组员修改评审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24.3 评审时除考虑投标人报价之外,还将考虑以下原因: (1)投标文件制作(是否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制作); (2)企业情况(企业资质、财务情况、技术力量,交纳税金、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等); (3)所投货物制造、检验、验收标准; (4)所投货物性能、安全、质量、可靠性、完整性。 25.废标条款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供给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供给商不足3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变更采购方法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六、定标 26.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对投标人评审名次进行排序,对投标人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据全体评标组员签字原始评标统计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汇报。 评委会全部组员应该在评标汇报上签字确定,评标汇报关键内容包含: (1)招标公告发表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4)开标统计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含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 (6)评标委员会其它提议。 26.2 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供给商。 26.3 中标供给商因不可抗力或本身原因不能推行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人能够和排位在中标供给商以后第一位中标候选供给商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以这类推。 26.4 中标供给商确定后,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向中标供给商和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协议组成部分,对中标供给商和采购人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公告 27.1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应该在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中标公告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1)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名称、地址和联络方法; (2)招标文件编号; (3)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4)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产地、数量、单价及协议推行日期; (5)定标日期; (6)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7)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 (8)政府采购监督员名单。 27.2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结束内没有投标人书面质疑,政府采购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含有相同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应该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八.质疑 28.质疑 28.1 供给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能够向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问询,招标采购单位应该立即做出回复,但回复内容不得包含商业秘密。 28.2供给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在招标文件质疑截止期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按招标文件公告制度要求给予回复。 28.3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能够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该在收到供给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但回复内容不得包含商业秘密。 28.4投标人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内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该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但回复内容不得包含商业秘密。 28.5质疑采取实名制,为了使提出质疑事项在要求时间内得到有效回复、处理,递交质疑函务必提供以下信息和内容,且质疑人必需为此次采购活动当事人。不然,可能被视为无效质疑。 (1)质疑人单位名称或姓名、具体地址、邮政编码、联络电话、身份证实、法人授权委托书; (2)被质疑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3)质疑具体事项和理由及正当有效证实材料; (4)质疑人签章及提出质疑正确时间。 28.6质疑人对招标采购单位回复不满意或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要求时间内做出书面回复,能够在回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8.7有下列情况之一质疑不予受理: (1)非投标人提出质疑; (2)对中标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质疑; (3)无质疑函件或质疑函件缺乏投标人法人印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效授权书和联络方法之一质疑; (4)对应证实材料不真实或起源不正当质疑; (5)未按要求时间或超出公告期提出质疑。 28.8质疑应该有具体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九.投诉 供给商提出质疑后,对招标采购单位回复不满意或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要求时间内做出书面回复,拥有向同级政府采购部门投诉权利。投诉程序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给商投诉处理措施》及相关要求实施。 十、签署协议 30.协议签署 30.1 中标供给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和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协商签署政府采购协议。 30.2采购人和中标人所签署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署协议条件,不得和中标人私下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协议。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应该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十一、尤其说明 31.开标时,如同一包内关键产品有3个(含3个)以上品牌投标人参与投标,不管是否要求提供厂家授权,每一个品牌均确定其报价最低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如同一包内关键产品全部投标人所投产品均为同一品牌且配置相同或相近,不管招标文件要求采取何种评标措施,均变更为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如出现其它情况,由评委会按相关要求处理。 32.根据财政部《相关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相关问题通知》(财库〔〕59号)要求,在本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其中分项目标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供给商,……不得再参与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全部分项目标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法人及其隶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与该分项目标采购活动。 第三章 商务须知(协议条款) 一、通用条款(签署协议时不再另附) 1.定义 本须知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协议”系指买卖双方签署、协议格式中载明买卖双方所达成协议,包含全部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全部文件; (2)“协议价”系指依据协议要求,卖方在完全推行协议义务后买方应付给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依据协议要求须向买方提供一切货物、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相关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依据协议要求卖方负担和供货相关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和其它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它类似义务; (5)“买方”系指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6)“卖方”系指依据协议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含有法人资格企业或实体。 2.技术规范 提供和交付货物技术规范应和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规范和所附技术规范响应表相一致。 3.专利权 买方在使用卖方提供货物过程中,卖方负担第三方提出、追究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责任。 4.包装要求 4.1 除协议另有要求外,卖方提供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方法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因为包装不善所引发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具体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条件 5.1 若是外国货物: (1)卖方应在协议要求装运日前一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协议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储存中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 (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根据协议要求交货期交货。 (3)卖方应在租订运输工具抵达前3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把运输工具名称、装货日期、协议号、货物名称、数量、总重量和总体积通知买方。 5.2 若是中国货物: (1)卖方应在协议要求交货期前5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协议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号、总毛重、总体积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具体交货清单包含协议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个包装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和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负担。 5.3 卖方装运货物不应超出协议要求数量或重量。不然,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一切后果负责。 6.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将协议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发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7.保险 由卖方以人民币办理根据发票金额100%“一切险”保险。 8.采购资金支付 详见第四章“项目说明——付款”要求。 9.技术资料 协议生效后,卖方应将每台货物和仪器汉字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和示意图连同货物一道交给买方。 10.质量确保 10.1 卖方应确保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是用一流工艺和最好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协议要求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并确保其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含有满意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1年内无偿保修,且第1年内上门服务。卖方应对因为设计、工艺或材料缺点而发生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10.2 卖方在收到用户第一个报修电话后,本市应在3小时、外埠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维修更换有缺点货物或部件,若现场不能处理,应最多不超出7日内将货物修好。在维修过程中由卖方提供一台同种工作效果货物作为备用机,确保买方不耽搁工作。 10.3 假如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没有填补缺点,买方可采取必需补救方法,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负担。 10.4 提供软件是最优异,技术含量较高,并提供该软件升级换代服务。 11.检验 11.1 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正确而全方面检验,并出具一份证实货物符合协议要求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一部分,但相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关键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结果和具体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11.2 买方应会同用户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货物质量、规格、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验收证书。如发觉货物质量、规格、数量和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点,包含潜在缺点或使用不符合要求材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和退货。 12.索赔 12.1 依据协议,买方对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根据买方同意下列一个或多个方法处理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协议中要求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负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含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和为保护拒收货物所需其它必需费用; (2)依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所遭受损失数额,经买卖双方约定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用符合规格要求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点部分,卖方应负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产生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对更换件对应延长质量确保期。 12.2 假如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卖方未作回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收。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买方同意更长时间内,根据本须知第12.1条要求任何一个方法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重议付款或从卖方交付履约确保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3.迟交货 13.1 卖方应根据“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要求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 假如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确保金,加收罚款或终止协议。 13.3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假如卖方碰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情况,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可经过修改协议,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违约罚款 14.1 除不可抗力外,假如卖方没有根据协议要求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能够罚款,罚金从货款中扣除,罚金按每七天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1%计收。但罚金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协议价5%。一周按7天计算。假如达成最高限额,买方将终止此协议。 14.2 上述违约金、罚金尚不能赔偿对方损失时,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追索实际损失赔偿金。 14.3 协议使用期间,中标人如没有推行协议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时,采购人对履约确保金有追索权。 15.不可抗力 15.1 假如双方任何一方因为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和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影响协议推行时,推行协议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时间。 15.2 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项目管理/招投标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