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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老年人协会标准章程.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71249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4.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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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毗卢镇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黄桷树小区老年人协会。 第二条 黄桷树小区老年人协会是在毗卢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在毗卢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具体指导下老年人群众组织。 第三条 老年人协会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保护管理方针。 第四条协会宗旨是围绕党路线、方针、政策,主动帮助党委和政府搞好党中心工作,认真落实党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切实为老年人讲话,为老年人办事,全心全意维护老年人正当权益,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工作目标。 第五条本会受业务主管单位毗卢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泸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老年协会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各项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其业务范围是: 1、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学习法律知识和文化科学技术知识。 2、发挥老年人政治优势,关心下一代,参与指导青少年相关活动; 3、认真落实落实《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帮助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赡养纠纷,查处欺侮、诽谤、遗弃、虐待老年人侵权案件,切实维护老年人正当权益; 4、继承和发扬家庭养老光荣传统,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5、因地制宜,发动和组织会员主动创办第三产业,种植、养殖加工业等关键内容老年事业,开辟老有所为场所,为当地经济建设拾遗补缺,为社会发明财富; 6、当好参谋、顾问,帮助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倡学科学,破除迷信;推进计划生育,提倡厚养薄葬,反对铺张浪费;搞好移风易俗,主动参与“五好家庭”、“模范家庭”、敬老养老、好人好事等评选活动,促进乡里、邻里团结,改善社会风气; 7、组织会员开展多种有益身心健康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满60岁以上男性公民,55岁以上女性公民,退休干部、工人年纪不限,认可协会章程,并自愿在协会领导下,主动从事部分力所能及工作和活动,全部能够参与老年人协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委员会讨论经过; (三)由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1、参与本会活动; 2、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设和监督权; 4、取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1、遵守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村规民约,做一个好公民。 2、遵守本会章程,实施本会决议,主动参与协会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给各项任务,维护协会荣誉。 3、搞好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做安定团结模范。 4、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做到自尊、自重、自爱、自强,保持晚节。 5、按时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委员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1次,其职责是: 1、审查和同意工作汇报和各项决议,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修改和制订本会章程。 3、选举协会领导组员。 4、听取和审查协会财务汇报。 5、其它需要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和事情。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最多不超出5年)。 第十六条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委员会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会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订; (十)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委员会可依据需要设置财会、生产、服务、组织宣传,关心下一代,调解、文体、保健等小组。 第十九条协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协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协会会长、副会长、委员必需是热爱老年人事业,热心为老年人服务,身体健康,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同志担任。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 第五章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验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四)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经费起源 1、当地政府资助; 2、协会开展经济实体收入; 3、单位和个人捐款; 4、会费; 5、其它收入。 第二十四条经费用途 1、兴办老年福利事业; 2、开展多种文体活动; 3、购置必需设备; 4、表彰奖励优异集体和优异个人; 5、慰问和救助会员; 6、委员会责任人合适补助; 7、其它支出。 第二十五条协会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她用。经费开支实施民主理财、帐目公开,并主动接收上级和财务部门监督。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揶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本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6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老龄工作委员会 工作职责 一、在毗卢镇委、政府领导下,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县老龄工作,研究处理老龄工作重大问题,讨论制订全县老龄工作法规、政策、方法和优待老年人措施等。 二、协调各涉老部门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离退休人员待遇。 三、指导各级落实实施《老年法》,保障老年人正当权益。 四、组织老年人主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加强老年人学习教育。 五、组织领导开展创建“敬老模范镇”活动,总结、交流、推广优异经典经验,负责考评评选“创模”优异单位和个人。 六、承接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相关事宜。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职责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老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一、承接老龄委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老龄工作发展计划,确定实施措施; 二、督促、检验老龄委决定事项在相关部门和基层情况并综合上报; 三、负责各组员单位联络、协调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搜集、整理老龄工作相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优异经验; 五、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落实各项优待老年人方法; 六、指导敬老爱老工作,开展敬老活动,组织敬老评选表彰等活动; 七、承接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其它事项。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 一、在镇老龄委领导下,主持办公室工作,掌握老龄工作情况,定时向老龄委工作计划、制度、总结等相关文件,提交老龄委审查,经过实施,使老龄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承接和协调尊老、敬老日常工作,立即向老龄委请示汇报,当好参谋,发挥其助手作用; 四、负责协调《老年法》宣传工作,维护老年人正当权益,落实对老年人各项优待方法; 五、组织调查研究,推广尊老、敬老经典经验,使尊老、敬老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六、做好上级老龄委交办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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