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县人民医院章程
(草案)
说 明
一、根据中央相关分类推进机关改革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依据《机关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此章程。
二、**县人民医院章程,意在为建立理事会制订章程时提供指导,并为建立董事会、管委会等其它形式法人治理结构提供参考。
三、**县人民医院院章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要求,为完善机关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体制、机制,反应行业特点及单位特色而制订。
**县人民医院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依据《机关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县人民医院 。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起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创办资金为人民币 ***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行单位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医疗和护理保健服务。
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包含:医疗和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和健康教育。
第三章 举行单位
第十条 举行单位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同意理事会工作汇报;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要求举行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置理事会作为决议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行单位汇报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3 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起源和名额、产生方法为:
政府代表5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发改委共5人);县人民医院代表 4人(关键责任人及职员代表共4人);教授代表1人(人大代表);服务对象代表1人(政协委员)。政府代表采取各政府部门委派方法产生;县人民医院关键责任人为当然理事;职员代表由县人民医院职员代表大会推荐产生;教授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由县人民医院推荐产生。
第十三 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计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确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关键管理制度。
(六)任免或提名本单位行政责任人;
(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实施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汇报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行单位审核同意;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推行理事职责产生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相关要求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应含有履职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本单位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推行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享受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受讲话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知情权、提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给予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该推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相关要求;
(二)遵守并实施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与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私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她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妥利益;
(六)理事会要求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能够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汇报,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与理事会会议;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推行理事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法及程序给予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立即按原产生方法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法为由举行单位任命。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给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定时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常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该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特殊情况下紧急送达;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统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法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受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通常事项须经全部理事半数以上经过。重大事项如:(一)业务发展计划;(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机构设置方案;(四)重大财务事项;(五)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要求,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理事负担对应责任,不赞成不负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该有会议统计。出席会议理事和统计人,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理事会会议统计应该作为本单位关键档案妥善保留。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统计应该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日期、地点;
(三)关键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讲话关键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该载入会议统计其它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责任人及其它关键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实施机构。管理层实施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推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确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时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给予其它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责任人产生方法为理事会提名,报相关部门任免。党委书记依据党章相关要求,由主管部门任免。
第三十四条 行政责任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方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根据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其它职责。
第三十五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正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实施国家统一机关会计制度,依法接收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要求配置、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人职员资、社保、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行政责任人离任前,应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真实、完整、立即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院章程;
(二)本院年度工作汇报;
(三)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其它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下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该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它原因依法应该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经过,理事会终止决议应报举行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行单位和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汇报,经理事会经过,报举行单位审查同意,向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剩下资产,在举行单位和相关机关监督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修改章程:
(一)章程要求事项和修改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符;
(二)章程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
(三)理事会认为应该修改章程其它情形。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经过章程修改案,经举行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立案。包含机关法人登记事项,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要求为准。包含机关法人登记事项,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机关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立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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