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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与审计师声誉毁损_王春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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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监管措施与审计师声誉毁损王春飞葛秋辰郭云南(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摘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审计师个人信用数据获取受限,鲜有大样本实证文献系统检验审计师个人声誉机制的效应。本文利用新 证券法 实施后要求公开披露审计师个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独特制度背景,分析了审计师个人声誉受损的经济后果。研究发现,在公开披露之后,声誉受损的审计师的客户数量会明显减少,说明监管结果公开披露有助于审计师个人声誉机制新陈代谢。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公开披露之后,再融资需求较高的公司或财务信息透明低的公司会减少

2、新聘声誉受损的审计师,但高风险的公司可能会主动选择声誉受损的审计师。【关键词】声誉毁损;行政监管措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审计需求一、引言由于真实的审计质量无法直接观察,审计师声誉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成为事先判断审计质量和选择审计师的重要依据。在发达的经济体中,市场规模通常是声誉的重要显性指标,但在新兴市场,市场竞争机制似乎并不有效,市场规模较大的事务所似乎并没有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市场机制的失灵为市场监管介入提供了机会,根据介入的时间可分为:事前行政许可、事中监管检查和事后行政处罚。然而事前和事后市场监管由于自身局限性并没有实现其政策目标(张奇峰,;刘峰等,;王兵等,)。在加强失信惩戒的大背

3、景下,属事中监管范畴的行政监管措施被新 证券法 首次纳入法律框架。从理论上分析,行政监管措施作为一项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具有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和危害后果扩散的作用,但是由于数据获取的问题鲜有大样本实证的文献关注;从实务上看,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效发挥作用一直倍受争议,比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新修订的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版)在处罚指标中就删除了行政监管措施指标。本文利用新 证券法 实施后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聘任 续聘公告中披露过去三年审计师个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准自然实验机会,使用双重差分的方法()来估计审计师个人声誉受损的经济后果。遵循以往审计师声誉研究文献,本文使用

4、审计师客户数量变化来度量审计声誉受损的后果(和,;李晓慧等,)。研究发现,在未公开披露审计师受到行政监管措施之前,审计师即使受到了行政监管措施,其审计的客户数量仍然可能会有所增加;但在公开披露以后,相对于未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而言,过去三年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的客户数量明显下降,说明公开披露行政监管措施实现了其政策效果。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公开披露之后,与再融资需求低的公司相比,再融资需求较高的公司更不可能选择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与信息透明度较高的公司相比,信息透明度较低的公司更不可能选择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与未发生连续两年亏损的公司相比,存在连续两年亏损的公司更可能选择受到

5、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进一步区分变更方向发现,政策主要影响声誉受损审计师新承接业务的能力,再融资需求高或财务质量较低的公司更不可能新聘受到过监管的审计师,但高风险客户更有可能新聘声誉受损的审计师。本文的理论和实务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资助。通讯作者:葛秋辰,。关于发布 上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格式 的通知(深证上 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上市公司须“披露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概况”。()在理论上,如何将声誉风险和诉讼风险分离一直是声誉研究领域的难题(和,),新 证券法 的实施

6、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准自然实验机会来分离声誉风险和诉讼风险。以往研究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代理变量,本文使用公开披露审计师个人过去受到行政监管措施作为审计师声誉受损的代理变量,从处罚力度和公开披露两方面来看,本文可以更“干净”地提取审计师的声誉效应。首先,处罚力度。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的特点,其目的是对违法者的人身、财产加诸负担,会对审计师产生重大且广泛的不利影响。以往以行政处罚为代理变量的研究很难区分其他影响因素,学术界未得到一致结论(和,;等,;刘 峰 等,;王 兵等,;李晓慧等,)。而行政监管措施属于非处罚性措施,适用于违规情节尚未达到立案调查标准的情形,只会被记入审计师个人诚信档案,其对审计师产生

7、的主要不利影响是声誉受损。同时,行政监管措施使用范围比行政处罚更广,样本量也更大,研究结论更具说服力。其次,公开披露。从投资者角度看,证券交易所只要求公司披露审计师是否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而并没有要求披露行政监管措施具体针对的是哪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投资者不能直接获悉监管对象。尽管有能力的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外部大股东)也应该可以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获悉与行政监管措施相对应的上市公司等信息,但是行政监管措施只针对不构成立案调查标准的轻微情节,即便获悉监管对象也不太可能会导致民事诉讼。因此,综合权衡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和收益之后,我们认为公开披露行政监管措施的结果可能不会提高审计师的民事诉讼风险

8、。从监管者角度看,由于行政监管措施在公开披露前,不同的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因此,公开披露的行政监管措施是历史性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后监管机构介入的风险不会加强,所以公开披露行为不会对审计师诉讼风险产生明显增量影响。()在研究视角上,已有研究注意到了事务所层面研究声誉效果的局限性,并尝试利用审计师个人数据(获得“资深注册会计师”荣誉)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证据(李万福等,)。虽然新 证券法的实施大大提升了行政监管措施的重要性,但由于数据的限制,以往鲜有文献关注,目前只有鲁桂华等()使用事务所层次的加总数据进行了初步分析,但事务所层次的研究可能存在客户变更成本等因素的干扰。本文将行政监管

9、措施的研究由事务所层次细化到审计师个人层次,分析层次更为深入。相对于以往披露的汇总信息而言,新规定使得审计师个人诚信数据直接与聘任审计客户关联,产生的影响更为直接。本文重点关注审计师个人层次的客户组合变化,分析的层次更为深入,研究设计更为合理。()本文研究可以为新 证券法 实施的相关制度完善提供参考。首先,新 证券法 取消了事前证券资格许可制,采取事后“备案制”,使得之前不具备证券资格的中小事务所有机会进入证券审计市场。由于监管关口后移,事前声誉显示机制显得格外重要,本文研究发现可为审计师的声誉建设提供借鉴参考。其次,资本市场是建立在信息、信心与信用基础上的市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领域。

10、新 证券法 在立法层面要求将违法违规主体记入诚信数据库、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约束激励。但在实务中,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效发挥作用一直倍受争议,比如 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 其中包括行政监管措施指标;而 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版)删除了行政监管措施指标。本文研究发现,市场监管结果的不同披露方式会产生差异化的效果,为监管部门改进和完善行政监管措施提供参考,进而可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借鉴。二、制度背景与假设发展(一)制度背景 年,证监会颁布的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首次出现了“更换首席代表”和“责令限期补报”两种行政监

11、管措施。年,证监会颁布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 中,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明确行政监管措施的性质,并指出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年,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行政监管措施的概念:“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制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接管措施。”之后出台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以及证监会的规章中都规定了有关行政监管措施。年,证监会发布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对监管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原则、种类、实施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年,新 证券法 首次明确证券市场

12、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制度,为行政监管措施提供了上位法保障。新 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防范证券比如,年中国注册会计协会百家排名指标中处罚指标就包括行政监管措施。年证监会发布了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资本市场执业基本信息,其中公开了事务所层次和每家事务所的审计师汇总层次的行政监管措施信息。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年 月 日,证监会结合新 证券法 有关规定,修订了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并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监管措施的性质究竟是什么?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之间的边界在哪里?理论界一直存在很大

13、争议。实施办法 明确行政监管措施的种类和设定,适用和具体实施程序等,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边界,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监管介入时间。行政监管措施强调及时介入,被视为一种事中监管方式,与事前行政许可和事后行政处罚共同构成完整的监管体系。由于资本市场风险传导性强,在短期内可能迅速扩张,因此需要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三条对行政监管措施进行了定位:“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坚持及时矫正、防范或者控制风险与教育相结合。”行政监管措施追求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和危害后果扩散,这是区别于具有惩戒性质的行政处罚的重要特征。()适用条

14、件。行政监管措施适用于未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违规情节尚未达到立案调查标准的情形,具体原因主要包括未勤勉尽责、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和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等。而行政处罚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 证券法 规定,未勤勉尽责,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等措施,适用于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情形。()处罚后果。行政处罚存在明显的制裁性质会对违规对象的基本面产生重大且广泛的不利影响,比如暂停或者撤销执业资格;而行政监管措施是及时矫正不法行为,不会对审计师的财产和人身产生明显不利影响。但是 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按规定将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况

15、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这会使违规者的声誉受损。综上所述,相对于以往以行政处罚为代理变量研究审计师声誉受损而言,本文使用行政监管措施作为代理变量噪音更小,也更为“干净”。在行政监管措施披露方面,各地证监局对于行政监管措施的披露政策并不统一,少数证监局在其官网上披露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而在其他监管局管辖地区,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的对外公开,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等规定获取。年证监会发布了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资本市场执业基本信息,其中公开了事务所层次和每家事务所的审计师汇总层次的行政监管措施信息。目前只有鲁桂华等()一篇实证论文依据该汇总信息研究了行政监管措施对注册

16、制 审核问询过程产生影响。研究发现,事务所受行政监管措施越多,其审计项目受到的审核问询函轮数和问题数量均更多。新 证券法 实施后,监管机构对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从证券资格许可制转变为备案制,在备案信息中要求披露近三年行政监管措施,具体包括:监管对象、决定文号、决定名称、监管机关和监管日期等。行政监管措施对象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事务所两个层次。年 月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为做好与新 证券法 的衔接,进一步强化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布 上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格式 的通知。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从 年 月 日起公布的续聘 改聘审计师公告中,必须披露注册会计师

17、近三年的诚信记录,具体包括披露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概况。在此之前,审计师的行政监管措施情况并未被投资者广泛知晓,而在通知发布之后,投资者能够从上市公司发布的事务所选聘公告中直接观察到审计师在近三年内是否受到过行政监管措施。从披露内容看,在上市公司聘任和继聘公告中只明确披露签字会计师过去三年是否受到行政监管措施,而并没有披露与审计师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联的上市公司名称等具体信息。在 年 月 日交易所修订的 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格式指引 要求进一步披露:处理处罚日期、处理处罚类型、实施单位、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相对

18、于鲁桂华等()研究事务所总体层次的加总数据而言,此次披露的方式和数据的详细程度存在显著的差异。行政监管措施在执行程序、监管力度以及结果公布上存在争议,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效在实务界受到质疑。年 月 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 的通知第十一条中提到,“处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机构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风险隐患后,需要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实施机构应当将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除公开谴责、责

19、令公开说明等本身即具有公开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外,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的对外公开,采取依申请公开方式,具体公开程序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原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处罚指最近 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为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行业惩戒的情况”,其中处理处罚包括行政监管措施。而 年 月 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

20、版)第三章评价指标中提到,“处理处罚指最近 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为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未包括行政监管措施。因此,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二)假设发展审计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柠檬”市场,由于真实的审计质量无法直接观察,审计师声誉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成为事先判断审计质量和选择审计师的重要依据。理论上认为,市场竞争和适度的政府管制有助于声誉机制的形成。首先,从市场竞争角度来分析,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中,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是声誉机制形成和发挥作用的基础,事务所市场规模越大声誉也越高(,)。但是,在新兴市场的中国,市场竞争机制并没有完全发挥作用,规模

21、较大的事务所并没有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在中国证券审计市场的实践中,近年来规模排名较前的事务所频繁出现审计失败的现象也间接说明市场机制在新兴市场并不完全有效。其次,市场机制的失灵为市场监管介入提供了机会,证券市场监管依据介入时间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事前行政监管、事中监管检查和事后行政处罚,不同监管方式对声誉机制的影响也不相同:()管制俘获理论认为事前行政监管会产生垄断或寻租,不利声誉机制的形成;实证研究也存在不一致的发现。比如,张奇峰()认为仅靠政府对供给方的事前管制并不能为审计师带来市场声誉;李万福等()利用评审“资深注册会计师”的事件研究发现,审计师在获得“资深注册会计师”荣誉后,更有可能提

22、供更高质量审计服务,说明声誉提升机制更有可能是“激励”而非“寻租”。而新 证券法 取消事前证券资格行政许可制度,转而采用“备案制”,间接佐证了事前行政监管的局限性。()事后行政处罚似乎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现有实证研究主要围绕证监会行政处罚对审计师声誉的影响展开,由于行政处罚通常针对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样本量较少并且掺杂了行政管制及审计师基本面重大变化(鲁桂华等,),很难将声誉受损和诉讼风险区别(和,),研究的结论也存在较大分歧。研究结论显示虽然事后行政处罚给审计师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等,;李晓慧等,),但受事后行政处罚的审计师的市场份额并未受到影响(刘峰等,),审计质量也没有提高(王兵等,)

23、。()行政监管措施属日常监管或事中监管,是使用最为频繁证券监管措施,具有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和危害后果扩散的作用。新 证券法 首次将其正式纳入法律框架之内,但由于数据可获取性,以往鲜有文献关注。本文重点关注披露签字注册会计师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审计师客户组合的影响。由于审计师的客户数据和收费是影响审计师个人收入和晋升的重要因素,以往审计声誉受损的文献通常首先考察客户反应(和,;刘峰等,;李晓慧等,),本文遵循以往文献的基本范式。从理论上分析,声誉机制的有效性在于能够确保审计师为其失信行为付出代价(,)。而公开披露审计师失信行为,能让市场获悉审计师不诚信行为是声誉机制有效性的前提条件。

24、若不公开披露审计师失信行为,市场难以或无法获取审计师个人声誉受损信息,也就无法将审计质量与审计师个人失信行为联系起来,则公司责任承担与事务所声誉可能不会受到威胁,从而公司或事务所可能为了节约成本等目的而不解聘声誉受损审计师或仍委派声誉受损审计师。本文将从失信行为的代价和公开披露这两个角度来讨论披露签字注册会计师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其客户组合的影响。()失信行为的代价。行政监管措施属于非行政处罚措施,是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其结果会记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档案,从而使得审计师的个人声誉受损。从公司视角来分析,如果公司聘任声誉受损的审计师,一旦公司在会计信息方面出现问题,外界对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的质疑可能会

25、更大。为了避免承担更大的责任,公司可能会减少聘任声誉受损的审计师。从事务所视角来看,事务所需要建立和维护自身声誉,慎重安排签字注册会计师或尽可能减少声誉受损审计师的委派,以减轻审计师个人声誉受损对事务所影响。现有部分文献以证监会处罚和审计失败作为审计师声誉受损代理变量,也发现审计师声誉受损会导致客户流失的现象(等,;李晓慧等,)。()公开披露。相对于之前的披露方式,新 证券法 实施后,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审计师的续聘 改聘公告中公开披露签字会计师是否受过行政监管措施,更为直接披露审计师个人的声誉状况可以提高声誉机制的有效性。第一,提高了声誉信息决策的相关性。首先,将审计师个人声

26、誉信息与聘任公告关联,使得上市公司的决策者在阅读议案时就能直接了解审计师的个人信用信息,从而强化了声誉机制的约束力。其次,相对于之前只披露事务所或个人加总的信息而言,披露审计师个人声誉信息更具针对性和相关性。由于事务所质量控制和个人执业质量会共同影响审计质量,只披露事务所或个人加总受损信息很难与具体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关联,市场可能将审计失败的原因归咎于整个事务所或其他审计师。如果直接披露审计师的声誉受损情况,客户出于审计质量直接与审计师个人的行为相关的考虑,可能会要求事务所调整审计项目的负责人,从而大大提高了声誉信息决策的相关性。第二,减少声誉信息获取的成本。以往社会公众想获取审计师个人是否被采

27、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信息需要通过冗长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信息使用者需要付出较大的时间和精力代价,而在公告中披露审计师个人信用信息的供给更为直接,从而大大降低的声誉信息的获取成本,有利于声誉机制发挥作用。但是,基于以下原因,披露审计师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也可能不会影响审计师的客户组合:()惩罚代价较低。及时的奖惩是审计声誉有效性重要保障。相对于行政处罚而言,行政监管措施并不会对审计师和上市公司产生直接经济经果。部分实证研究发现证监会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审计师的客户组合(刘峰等,),更何况处罚力度和层次都更低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执法的严格程度影响其公信力和效果。自由裁量权是影响声誉机制发挥作

28、用的重要影响,监管的过度介入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下降从而影响市场对声誉的需求。相对于行政处罚而言,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标准不公开透明,行政监管措施执法尺度也较宽松,从而影响其公信力。比如,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版)将行政监管措施指标移出评价体系,删除的主要原因是,行政监管措施种类繁杂,层次多样,有的没有法律依据,实际执行中标准不同、口径不一,影响了综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事务所对审计师个人的约束力也会影响政策的效果。客户数量和客户的审计收费直接影响审计师个人收入和晋升,加之行政监管措施本身不会对事务所产生实质监管影响,事务所可能会对审计师个人影响较小的处罚方

29、式,而不会减少对声誉受损审计师的委派。()审计业务的聘任权也会影响政策的效果。刘峰等()认为如果公司管理层和 或控股股东主导了审计聘任权,并且其潜在收益与审计师声誉关联度不高时,上市公司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可能不高,因此审计师个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可能不会影响审计师的业务量。尽管从理论上分析,披露签字注册会计师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与其客户组合数量之间可能是负相关关系,也可能不存在显著关系,但我们更倾向于认为,注册会计师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信息一旦披露后,公司为了提升外界对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的信心,公司可能会减少聘任声誉受损的审计师。而事务所为了减轻审计师个人声誉受损对自身的影响,也可能会尽可能减少

30、声誉受损审计师的委派。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行政监管措施公开披露后,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客户组合数量显著减少。和 ()认为审计服务存在差异化,部分客户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但另一部分客户存在购买低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对处于特定情境下的上市公司而言,某些特殊动机可能会促使企业在选聘审计师时有差异化的考虑。我们将从再融资动机、信息透明度和高风险客户这三个维度对公司是否选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审计师这一问题展开进一步分析。为提高对外公布财务报表信息的可信度,上市公司会聘用声誉较高的审计师。本文认为,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开披露会损害审计师的声誉,从而减少再融资动机较强的公司的聘用意愿。原因有

31、以下三点:第一,从潜在投资者的角度分析,在信息可信度研究中,不同声誉审计师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先验风险进行评估的能力。选择高声誉审计师有助于提高信息可信度并进而能够降低权益资本成本。公司选聘曾经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可能会降低投资者对公司财务信息的信心,提高外部投资者对未来收益的风险水平的预测,进而提高再融资的成本。因此,再融资需求较强的公司可能不倾向于选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提供鉴证服务;第二,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分析,声誉较好的事务所可以提供更高保证程度的鉴证报告,有助于提高公司融资能力。因此,对于再融资动机较强的公司,上市公司会对审计师的声誉度提出更高的要求。第三,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分析

32、,公司再融资申请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核准,而行政监管措施也是由监管机构(证监会)做出的,监管机构在再融资的审核中可能会更加关注到上市公司的审计师是否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因此,当公司意识到审计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其再融资进程的潜在影响后,会更加谨慎地选聘受到行政监管审计师。据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行政监管措施公开披露后,再融资动机较强的公司更不可能选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公司治理理论认为,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可以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首次,从治理的角度看,企业借助信息披露可以减轻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其次,从经营的角度看,提高信息透明度还可以增强股票价格的有

33、效性,引导公司投资本文查阅了部分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文件和访谈了部分审计师,通常事务所会以罚款或扣除相关工作量的方式来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行为,有利于提高管理层投资的效率。因此,为了提升公司价值,透明度较低的公司有较强的动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经典的审计需求理论认为,随着公司代理冲突的加剧,对审计监督的需求更强,客户更倾向于变更审计师以获得更高质量的外部审计监督服务。高质量的审计可以提高公司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代理成本,信息透明度低的公司越倾向于选择高声誉的审计师,以增强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心。以往研究发现,由于透明度低的公司有更大的空间进行盈余管理,为了确保报告的利润是可信的,管理层

34、有动机聘请声誉较高的审计师来对会计报告提供鉴证(等,)。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开披露可能会影响市场对审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或独立性的评价。相比起信息透明度高的公司,信息透明度低的公司更加担心声誉受损的审计师降低了报表使用者对财报质量的感知,因此更有意愿去聘请一个高声誉的审计师。综上,信息透明度低的公司可能不倾向于选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提供鉴证服务。据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行政监管措施公开披露后,财务信息透明度较低的公司更不可能选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随着审计师诉讼风险的增加,高声誉的审计师更可能主动辞聘有着严重财务困境的客户(和,)。比如,在萨班斯法案公布之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与许多风

35、险较高的审计客户解除业务约定。因此,高风险客户在被审计师辞聘之后只能被动在市场上寻找愿意承接其审计业务的审计师。同时,其自身也存在寻找愿意迎合其意图且出具清洁审计意见的审计师的需求。以往文献发现上市公司出于满足监管的需要会聘请愿意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师。近年来以中国转型经济为背景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通过审计师变更可以实现购买审计意见的目的。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行政监管措施的信息一旦披露,这给市场释放了该审计师的审计质量较低的信号,使得存在“购买审计意见”动机的上市公司更方便的在市场上找到愿意帮助配合其粉饰报表的审计师。从审计师角度来看,审计师声誉受损导致其市场份额下降,声誉受损的审

36、计师更有可能接受高声誉审计师不愿承接的高风险审计客户可以弥补经济损失。由于生存压力,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在经济利益面前更可能对独立性做出妥协(,)。因此,出于生存压力的考虑,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可能会以牺牲独立性为代价接受一些高声誉审计师不愿承接的高风险审计客户,提供“迎合”式的鉴证服务。据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行政监管措施公开披露后,高风险公司更可能选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理论认为,新聘审计师决策和变更审计师的决策存在较大差异(,)。首先,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对于老客户而言,初始审计业务启动成本和变更审计师的交易成本会阻止公司任意变更审计师。尽管现任审计师声誉受损,上市公司可

37、能会在审计师声誉受损给公司带来的成本和变更审计师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其次,从事务所角度来看,随着审计师和客户的合作年数增长,现任审计师对特定客户知识的积累有助于提高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从而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相反,新任审计师对公司的经营、会计系统、内控结构等信息缺乏充分的了解,较难执行严格谨慎的审计程序为得出的结论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从而增加审计失败的风险。因此,事务所对声誉受损审计师的替换可能会权衡审计质量和声誉受损的影响。最后,从审计师个人角度来看,审计师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与上市公司可能形成良好的互动,加之长期执业审计师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形成一定的利益关系,也会减轻声誉机制的作用。综上所

38、述,即使公司需要公开披露现任的审计师的行政监管措施信息,考虑到更换审计师的成本等因素,公司仍可能选择与现任的审计师继续合作,披露行政监管措施对审计师现有客户组合的影响可能有限。相对于原有客户而言,新客户在审计师的选择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更加重视审计师的声誉。由于客户对审计师的职业能力缺乏深入的了解,审计师曾经受到过行政监管处罚的记录是直观影响客户选聘意愿的显性因素之一。李晓慧等()研究也发现,事务所遭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后,主要影响事务所接受新客户的能力。据此我们推断,在签字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措施披露后,其新增客户的数量会显著减少。:行政监管措施公开披露后,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获得新

39、客户的数量显著减少。三、研究设计(一)实证模型本文旨在研究公开披露审计师受行政监管措施的潜在经济后果,主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公开披露后,声誉受损的审计师的业务量是否下降?本文使用双重差分方法()来估计公开披露审计师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对其业务量的影响。本文以审计师 年度为分析层次,将近三年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作为处理组,而其他未受到过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作为控制组。因变量审计师业务量()是审计师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上市公司数量。由于样本中的审计师业务量存在明显的左截尾特征,本文使用 模型来估计审计师声誉受损对审计业务量的影响:()解释变量审计师个人声誉受损(),如果审计师在近三年受到过行政监管

40、措施则为;否则为。行政监管措施公开披露(),如果审计师选聘公告中披露了审计师在近三年的行政监管措施情况,即在 年 月 日之后,则取;否则取。模型()主要关注的变量是行政监管措施公开披露()与声誉受损的审计师()的交互项,预期 的系数 显著为负。本文参考 等()控制了审计师性别(),财会专业背景(),党员(),合伙人(),学历()以及执业年限()。模型还控制了事务所和年度固定效应,并在事务所层面进行聚类群调整。变量定义详见表。不同公司特征对声誉受损的审计师需求影响本文进一步考虑客户对审计质量的异质性需求对主假设结果的影响,重点关注再融资动机、财务透明度和高风险客户三个方面。以公司 年度为分析层面

41、,使用不同的上市公司特征进行高低分组,从而估计审计师声誉受损对公司选聘行为的影响。因变量为,取 表示公司选聘的年报审计师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过行政监管措施,否则取。由于因变量是哑变量,本文使用 模型进行检验:()其中,是一组公司特征变量,具体包括:第一、高再融资需求()是哑变量,参考 和(),资金缺口(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营运资本增加额股利支付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取 表示公司的资金缺口大于上四分位数(分位数),否则取;第二、财务透明度()是哑变量,参考 等()使用修正 模型计算的操纵性会计应计额来度量,如果操纵性会计应计额高于样本中位数取,否则取;第三

42、、高风险客户。使用连续亏损()来度量,取 表示公司过去两年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否则取。模型()主要关注的变量是公司特征变量()与行政监管信息披露()的交互项,我们预期高再融资需求()和财务透明度()交互项系数 显著为负,高风险客户()交互项系数 显著为正。行政监管措施公开披露()变量与模型()中的定义相同。通常审计师选聘都是依据上年的财务状况作出的,控制变量使用滞后一期。参考以往研究文献,如李晓慧等()的做法,本文控制了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高管持股比例(),大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人数(),两职合一(),审计意 见 类 型(),产 权 性 质()

43、和 破 产 指 数()。此外,本文还控制了事务所、年度和行业的固定效应,并在公司层面进行聚类群调整。具体变量定义见表。表 变量定义变量名变量定义 审计师当年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上市公司数量 取 表示审计师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过行政监管措施,否则取 取 表示公司选聘的年报审计师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过行政监管措施,否则取 审计师当年新增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司数量 审计师当年一直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司数量 取,表示上市公司第 年和第 年均聘任声誉未受损的审计师或均聘任声誉受损的审计师;取,表示公司在第 年聘任的是声誉受损的审计师,而第 年聘任的是声誉未受损的审计师;取,表示公司在第 年聘任的是声誉未受损

44、的审计师,而第 年聘任的是声誉受损的审计师 取 表示公司在审计师选聘公告中披露了审计师在最近三年的行政监管措施情况,否则取 参考 和 (),资金缺口(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营运资本增加额股利支付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取 表示公司的资金缺口大于上四分位数(分位数),否则取 续表变量名变量定义 取 表示 等()修正 模型计算的操纵性会计应计额高于样本中位数,否则取 取 表示公司过去两年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否则取 取 表示审计师是男性,否则取 取 表示审计师具有财会专业背景,否则取 取 表示审计师是党员,否则取 取 表示审计师是事务所合伙人,否则取 取 表示审

45、计师具有本科以下学历,取 表示审计师具有本科学历,取 表示审计师具有硕士或博士学历 审计师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至今的年限 总资产的自然对数 资产负债率 总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现金流()高管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董事会人数 取 表示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否则取 取 表示被出具了非标审计意见,否则取 取 表示国有企业,否则取 参照 ()计算的修正 破产指数(二)样本选择本文获取的行政监管措施的数据始于 年,由于交易所要求披露近三年受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本文选择参与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审计师使用非平衡面板数据作为模型()的研究样本。第二个研究问题考察 年度上市公司对审计师的选聘情

46、况,在模型()中以上市公司 年度为研究层面,选取滞后一期的财务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期间的行政监管措施数据来自监管机构内部数据,期间的数据是证监会公开备案数据。年度的审计师选聘信息根据 数据库中续聘 改聘审计机构公告逐一整理获得,其他年份审计师数据来源于 数据库。审计师个人特征数据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其他财务指标来源于 数据库。本文对所有的连续变量进行了 和 水平的缩尾处理,以保证结果不受极值的影响。四、实证检验(一)描述性统计表 列示了 年期间的行政监管措施执行情况。年监管机构累计对 家事务所,名审计师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表 行政监管措施执行情况年度合计事务所数审计师人数表 列示了主要

47、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展示的是模型()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展示的是模型()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 显示,签字会计师年均拥有.个客户()。在所有的签字会计师中,近三年受到过行政监管措施的签字会计师()约占签字会计师总人数的。表 显示,审计师个人声誉受损()的均值为.,说明样本中有 的上市公司聘任的审计师在过去三年受到过行政监管措施。表 变量描述性统计变量名观测数均值标准差最小值中位数最大值 模型().模型().().().(二)基本分析 公开披露与声誉受损审计师客户组合变化本文首先检验的问题是,在行政监管措施公开披露后,声誉受损的签字会计师的业务量是否下降?表 是模型()的 回 归 结 果。表

48、第()和()列 结 果 显 示 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在公开披露以后,与未受到过行政监管措施的签字会计师相比,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签字会计师的客户数量明显下降,初步验证了本文的假设。表 模型()的回归结果因变量()().(.)(.).(.)(.)样本量,控制变量 年度 事务所控制控制.注:、和 分别表示、和 水平显著,括号内为 统计量。不同公司特征对声誉受损的审计师需求影响其次检验的问题是,在行政监管措施公开披露后,不同特征的上市公司对声誉受损审计师的需求变化。表 是模型()的回归结果。表 第()列显示,交互项 的系数在 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在公开披露之后,再融资动机较强的公司更不可能选聘受到过

49、行政监管措施的审计师。第()列显示,交互项 的系数在 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在公开披露之后,财务信息透明度较低的公司更不可能选聘声誉受损的审计师。第()列显示,交互项 的系数在 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在公开披露之后,连续亏损的公司更可能选聘受到过监管的审计师,即高风险公司在选聘审计师时反而更倾向于选择声誉受损的审计师,可能导致各种风险叠加和聚集。(三)进一步分析我们进一步区分新增客户和原有客户以及审计变更方向可以更好的理解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环节,从而深入了解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表 模型()的回归结果因变量()()().(.)(.)(.).(.)(.)(.)样本量,控制变量 行业年度 事务

50、所控制控制控制.注:、和 分别表示、和 水平显著,括号内为 统计量。首先,区分新增客户和原有客户。本文重点关注行政监管措施对审计师的影响究竟是体现在新客户的承接上,还是旧客户的保留上?我们将审计师的客户组合区分为新增客户()和原有客户(),表 第()列显示,当因变量为新增客户()时,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在公开披露以后,与未受到过行政监管措施的签字会计师相比,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签字会计师的新增客户数量明显下降;表 第()列显示,当因变量为原有客户()时,的系数不显著,说明原有客户没有明显变化,上述结论与李晓慧等()的结论类似。表 模型()进一步分析:区分新增客户和原有客户()()因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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