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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在建工程转让条件、尽调要点、交易模式分析暨成本处理与财税处理技巧.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363848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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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在建工程转让条件、尽调要点、交易模式分析暨成本处理与财税处理技巧二、受让人收购过程中的尽调注意事项根据笔者的经验,受让人在受让在建工程时应注意审查在建工程是否满足以上法律要件及相关尽调要点:1、在建工程是否满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条件。应注意查明转让人是否已经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土地是否存在长期闲置等情况。2、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拆迁补偿安置及其履行情况。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3、在建工程项目抵押情况。如存在在

2、建工程抵押,转让方需经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同意才能转让。4、在建工程以资产方式转让的,应审查工程施工合同。转让双方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原施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债权债务承担等条款。5、在建工程涉诉情况。应着重审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法院查封等情况,避免收购后因原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问题导致无法现场接管工程,甚至引发新旧施工单位的流水冲突。6、在建工程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并部分预售的转让问题。双方应充分了解原预售合同内容并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原预售合同的处理方式。在项目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有义务通知预购人。三、在建工程转让之交易模式及优劣势分析(一)资产转让模式在建工程之资产转让模式在法院拍卖

3、情形下较为常见,以深圳为例,深圳规土部门不受理在建工程的转让(法院执行案件除外),亦不受理在建工程的抵押,因此就在建工程的资产交易模式而言,受很多地方政策的限制和影响。就实务操作而已,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重点和难点。一是交易税费方面,转让方需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需缴纳契税、印花税,交易的综合税费比较高。二是受让方取得在建工程后需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以及开发报建核心证照的变更,在程序上和办事流程上受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办事风格等影响较大,操作层面亦经常碰到各种问题和困难。除此之外,涉及到地方税源把控的问题,收购外地项目时,收购方最好以新注册在项目所在地的企业作为收

4、购主体,避免外地企业直接收购资产(项目或物业)因税收分配等隐性问题引发消防、环保、环评等工作的政府审批性障碍。(二)股权转让模式四、在建工程转让的税务风险分析(一)增值税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工程项目时,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不管是否办理更名手续,转让在建工程应按以下办法征收增值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增值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

5、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已投入的开发成本部分可以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土地增值税,已投入的开发成本可以加计扣除。(三)初始成本的确认原则以购买烂尾楼(在建工程或者在建项目)为例,如购买在建工程后继续开发,然后进行销售,则其初始成本的确认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原始成本法,购买时要求转让方提供开发成本清单,然后按照清单上所记载的金额分别计入各个成本核算项目,购买价高于转让方(原开发商)成本的部分视为土地溢价,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二是分摊计算法,如果所购项目完工率较低,可以将所有支出全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

6、权支出;如果完工率较高,则可以将各项支出按照“预算定额比例”分摊计入不同成本项目。(四)在建工程拆除重建的成本扣除问题不管是以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的形式收购在建工程,就实务本身而言,在税前扣除方面,原招拍挂的土地成本不受影响,可以在土增税和所得税前扣除;被拆除的原在建工程的开发成本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需依据损失情况向税务机关备案。而土增税前是否可扣除,目前无税收法规层面的明确依据,由于原开发成本不构成新建筑物的主体成本基础,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不能作为新建筑物成本扣除,部分地区则认为拆除重建前后的建筑物具有因果关系,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额,具体需要以各地税局的意见为准。增值税方面,因老项目多数

7、是选用简易计税,不需进项税额抵扣,故不受拆除重建影响。而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若非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1,则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烂尾项目的多数是因为规划落后,司法争议等因素形成,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故多数情形原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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