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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发票纳入税控管理
2007年4月10日,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1.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第一条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
3.利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要求
(1)税率栏填写为零;(2)税额栏填写零;(3)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4.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
5.在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其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予以缴销。
6.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7.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应当在2007年8月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并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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