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西国税: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适用于生产企业)
一、业务概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备案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载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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