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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分车间核算不享受农产品加工税收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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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分车间核算不享受农产品加工税收优惠 某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屠宰和肉制品(深加工)两个车间,屠宰车间为肉制品深加工的上道环节,产品不对外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屠宰业务属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范围,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肉制品为深加工项目,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范围,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如果把屠宰和肉制品深加工作为一个会计核算主体,显然不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的条件。该公司为了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将上述两个车间分别设置账簿,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使屠宰车间在会计核算上符合税法的规定。 该公司采取分车间核算的方式,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呢?笔者认为,这样的分开核算并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理由如下: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是法人税制,是对企业法人征收的,企业独立核算的车间,没有企业法人资格。该公司核算的屠宰车间免税所得,不是企业所得税免税对象。同样,肉制品车间的应税所得也不是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所得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是要求商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是两个独立企业间的商品所有权转移,而该公司两个独立核算的车间属于同一企业,屠宰车间向肉制品车间移送产品不符合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据此计算的免税所得是相关税法不予认可的。 再次,相关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通过对原料、工艺、产品列举的方法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但文件没有说只要满足了该规定,就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规定还应满足其他要求,比如取得法定所得等。而屠宰车间没有对外销售产品,不能取得法定所得。 综上所述,该公司分车间独立核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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