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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多缴税款退税是否加计利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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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多缴税款退税是否加计利息? 某企业201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情况如下:前两个季度各盈利200万元,缴纳所得税50万元;后两个季度各亏损80万元。2012年5月底,该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全年应纳所得税(200+200-80-80)×25%=60(万元),可退税50+50-60=40(万元)。税企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该企业会计小王要求所退40万元要加计利息,他认为从去年三季度申报预缴时就该退还多缴税款,利息应从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这一要求遭到税务机关的拒绝。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为: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这正属于上述“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情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可见,在汇算清缴期内,少预缴了税款并不加收滞纳金,多预缴了也不加计利息。 那么,是否退还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都不加计利息呢?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假设到了2012年6月30日,某企业发现201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多缴了企业所得税60万元,而此时汇算清缴已经结束,无法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则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并加计利息,税务机关将在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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