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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外贸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政策),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享受免税、减免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纳回已退的税款。
(五)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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