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一、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二、服务对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1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93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还需办理事后资料的报送,具体详见“5.5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事后资料报送”事项规定。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