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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公益金使用的有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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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金使用的有关问题 我们是A集团公司,下属B股份公司,C公司等子公司,其中B股份公司为上市公司,A集团公司拥有其39%的股权,是第一大股东。当时,B公司是以A集团公司为发起人,采取从集团公司中剥离一块生产性经营资产的方式成立的,而所有的非生产性经营资产(比如福利设施等)也从A集团公司中剥离出来,单独经营,成立了C公司。请问,在此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下,母公司能否以第一大股东身份从B公司中将属于A集团公司的公益金部分(股权比例×股份公司公益金总额)单独划转到A集团公司,再划拨给C公司统筹使用? 答: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企业实现利润扣除应交所得税和特种基金后的净利润即是所有者权益,应由所有者安排使用。为了保证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基金资金来源,国家又统一作了规定,要求各企业从净利润中划出一部分专门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但其产权关系不变,形成公益金,这部分公益金仍属所有者权益。为了反映这种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在会计上,采用了在“盈余公积”中单设“公益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的办法。按规定提取此项资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待这部分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即购建了职工宿舍或购建了托儿所、理发店等,在固定资产交付完工使用后,划转特定用途的原因已消失,就应从“公益金”明细科目中转为一般盈余公积。但这里要注意,盈余公积本身就是划转有特定用途的留存收益,这种指定主要是限制企业不再将其分配给投资者而言。而公益金则是在这种已限定不能再分配给投资者的留存收益中,再指定专门用途,即划转一部分作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准备资金,这种准备是相对一般盈余公积而言,当公益金已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后,应转回一般盈余公积。 根据上述会计上有关公积金核算的规定,A集团公司不宜按所控股份从B公司提取公益金。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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