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金使用的有关问题我们是A集团公司,下属B股份公司,C公司等子公司,其中B股份公司为上市公司,A集团公司拥有其39的股权,是第一大股东。当时,B公司是以A集团公司为发起人,采取从集团公司中剥离一块生产性经营资产的方式成立的,而所有的非生产性经营资产(比如福利设施等)也从A集团公司中剥离出来,单独经营,成立了C公司。请问,在此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下,母公司能否以第一大股东身份从B公司中将属于A集团公司的公益金部分(股权比例股份公司公益金总额)单独划转到A集团公司,再划拨给C公司统筹使用?答: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企业实现利润扣除应交所得税和特种基金后的净利
2、润即是所有者权益,应由所有者安排使用。为了保证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基金资金来源,国家又统一作了规定,要求各企业从净利润中划出一部分专门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但其产权关系不变,形成公益金,这部分公益金仍属所有者权益。为了反映这种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在会计上,采用了在“盈余公积”中单设“公益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的办法。按规定提取此项资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待这部分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即购建了职工宿舍或购建了托儿所、理发店等,在固定资产交付完工使用后,划转特定用途的原因已消失,就应从“公益金”明细科目中转为一般盈余公积。但这里要注意,盈余公积本身就是划转有特定用途的留存收益
3、,这种指定主要是限制企业不再将其分配给投资者而言。而公益金则是在这种已限定不能再分配给投资者的留存收益中,再指定专门用途,即划转一部分作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准备资金,这种准备是相对一般盈余公积而言,当公益金已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后,应转回一般盈余公积。根据上述会计上有关公积金核算的规定,A集团公司不宜按所控股份从B公司提取公益金。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