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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发票可以跨地区开具使用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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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发票可以跨地区开具使用吗? 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注册地在淄博,因业务需要,现将所有销售业务转移至潍坊,淄博不再有业务,公司未予注销,现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在淄博申购的发票能否在潍坊继续使用?那又应如何向潍坊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答:贵公司在潍坊经营不可以再使用淄博领用的发票,在潍坊开展经济业务,要按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申报纳税等事项。 政策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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