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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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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这是分答上一位朋友问我的。问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不少商家在促销过程中,会外购服务,并向消费者赠送。比如:向客户赠送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这一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案是斩钉截铁的——不!从增值税的规则角度,这非常明确。 视同销售是一项法定的纳税义务,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明确限定于“视同销售货物”,其八项视同销售的细节规定,都是指“将货物用于”,显然与服务扯不上关系。 就服务而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促销中赠送的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是谁向客户提供的?显然是服务提供者向客户提供的,促销的商家只是赠送上述服务,并没有提供上述服务,所以,视同销售的规定与他们没有关系。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判定,要严格依据税法的明确规定,不能仅因“外购”、“赠送”二字,就推理为视同销售。 商家外购服务对外赠送,虽然不是服务的接受者,却是服务的购买者。其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并且收取服务方提供的发票。其中,如果不属于生活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进项税金也是可以抵扣。 那么,要不要扣缴个税呢? 这主要取决于赠送的条件。按财政部的规定,如果是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或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对外赠送,则应按其他所得税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其他活动”指什么?这个范围比较大,要好好把握,可能会与税务形成争议。但是,财政部同时有单独规定,如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所作的赠送,不能扣缴个税,接受者没有纳税义务。(财税【2011】50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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