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物赠券不同于打折销售 最近,北京市朝阳区国税局通过对几家大型商业零售企业调查发现,商业零售企业目前采取的促销手段主要就是打折销售和购物赠券。而针对这两种促销方式,各个企业的核算方式及在计算缴纳税金方面却存在较大差异。在被调查的让利销售商业企业中,采取打折销售方式的企业,基本上都按折扣后的价格及实际取得的金额记入“商品销售收入”,并据此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而采取购物返券销售形式的企业,在账务处理及税收政策的掌握上则存在以下两种方式: (一)将现金销售额与购物券销售额一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并据此计提销项税金。比如:按购物满200元、赠送60元礼券的活动规则算,待顾客将60元礼券也消费后,商家
2、在账上记录“商品销售收入”260元,并以此为依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二)将礼券销售收入计入“销售折扣”,计提销项税金时从销售额中扣除这部分收入额,如:销售满100元,赠送10元礼券。在作账务处理时将10元礼券销售额计入“销售折扣折让”,而以100元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的依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8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并且企业购物赠券销售方式所销售的商品库存品种、数量、金额与“现金礼券”的数量、品种、金额相对应。因此,礼券销售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将销售额计入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金,而不应从销售收入中扣除。购物赠券不同于打折销售。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