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时,应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并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再将此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外贸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应退税额中扣减。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进口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复印件
4.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6. 载有《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于进口料件作价调拨给加工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有发票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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