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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非主营项目印花税申报不可小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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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非主营项目印花税申报不可小觑案情简介某税务机关对该辖区内一建筑企业2014至2015年度进行税收风险应对评估,发现该企业非主营项目印花税未及时申报缴纳。存在问题如下:1、财产租赁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5000元。2、财产保险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取得车辆保险单据4份,保险费合计金额为8000元。3、借款合同,该单位2014年签订借款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6000000元。4、加工承揽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签订加工承揽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80000元。5、货物运输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5份,合计金额为3000000元。6

2、、仓储保管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仓储保管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0000元。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3、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印花税1913元、加收滞纳金108元,并处以不缴少缴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56.5元的决定。很多企业认为非主营项目印花税发生少,企业申报的意识不强,业务水平不精,应引起税务机关关注及纳税人的高度重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政策宣传力度,强化税收征管,做到“西瓜芝麻”一起抓,保证税款“颗粒归仓”。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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