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二、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
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收汇核销的以及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