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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契税的减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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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契税的减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下列情况根据规定可以免征契税: ㈠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㈢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㈤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㈥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㈦纳税人承受荒土、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㈧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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