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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收取押金超过一年要确认收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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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收取押金超过一年要确认收入 某饮料厂的往来账上反映出收取包装物押金350万元,该厂与商家签订的合同规定返还押金期限为12个月。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该厂合同期满并已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包装物押金有100万元。于是该企业把包装物押金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未作收入,税务机关认定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于是,责令该企业限期补缴应缴企业所得税。难道企业收取的押金也该纳税吗? 收取押金,作为一种灵活的经营方式,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运用。比如开办公司承租房产时,房主一般要求缴纳一定的财产押金、保证金或预付金;预订某些特殊商品,如家具、商品房时,要预付定金或押金;去市场购买需借用商家提供包装容器才能携带的商品时,包装容器也要缴纳押金等。这些押金是否应该缴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具体规定是,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返还期的,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该饮料厂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的押金返还时间为12个月,检查时,这笔押金已逾期超过1年,因此税务机关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责令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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