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纳税申报
业务概述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需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减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二、受理部门及岗位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类窗口申报征收岗(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岗)。
三、需提供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份
注:相关表格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或通过互联网登录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相关表样,网站地址/.qh-n-tax.gov 稽查执行岗
。
四、办事程序
纳税人
纳税申报
申报征收岗
(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岗)
受理申报
开具《税收缴款书》
纳税人
缴纳税款
五、办理业务要求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确定的征收率预缴税款。
六、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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