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没有足额预缴税款的定性处理1按现行税法的要求,一些税款需要预交。比如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在增值税方面:房地产开企业取得预收款、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等。对于预缴税款,有些纳税人没有按规定足额预交。比如A公司将部分本应在2016年年中确认的收入并预交税款,直到当年12月才最后确认,税款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全部缴清。2对于这类没有足额预缴税款的,应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足额预交税款,没有足额预交税款的应按偷税定性处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预缴
2、税款并不是企业应当缴纳的税款,一般在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税法之所以要求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3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中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
3、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企业不按规定足额缴纳预征税款不按偷税定性处理,是不是就不处理了?回答是否定的,原因很简单,若不处理一是对其他纳税人不公平;二是税法的尊严得不到维护。当然处理也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少交预征税款,一定会在计税依据上做文章,应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