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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作废发票如何处理?-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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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作废发票如何处理?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于2011年7月10日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于2011年7月25日认证抵扣。但我公司财务人员在2011年7月30日误将这张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作废,并在2011年8月1日抄税但未到税务机关报税,现在应如何处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

2、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作废发票的行为属不符合作废条件,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罚。同时应在所属期内就实际情况写一份详细的书面说明,并将所开具的发票一同带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手工录入,将主管税务机关导出的发票数据带回企业导入电子申报系统,即可进行正常的申报纳税。在核销发票出现异常时,再将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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