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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实物抵债的涉税问题提醒!.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47765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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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物抵债的涉税问题提醒!摘要并不是一个常见的业务,所以一些财务人员对该业务的涉税问题没有比较明确的判断,容易产生涉税风险。今天介绍一个关于实物抵债的稽查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关注。案情概况A公司主要销售粉煤灰及黄砂。公司经销的黄砂向C公司采购,黄砂运输由B货运公司承运,运费与B公司结算。A公司与C公司的采购合同约定:黄砂采购运费全部由A公司承担。这本没有任何问题。但是,2012年A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B公司运费。A公司经过与B公司商量后,以其库存的柴油交付给B公司用于抵消运费。在专项检查中,稽查员调查A公司的财务资料发现:2012年A公司帐上购买柴油共计29.2万余元、进项税额计4.

2、9万余元,交付给B公司抵偿应付其黄砂运费29.2万元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以上业务未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税务机关据此认定A公司将柴油给B公司使用以抵偿应付其运费的账务处理,违反了增值税相关规定,按“货物销售”的性质向A公司追缴增值税4.9万余元。案情分析在上述业务中,A公司将柴油抵给B公司的行为属于通过实物抵债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购进货物时,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在实物抵债时,应按发出货物应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按收取或支付的差价款,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由于本案中A公司以29.2万余元的柴油抵消了29.2万元的运费,所以企业所得税为0元,但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4.9万余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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