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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所得税需报批事项--总机构管理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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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所得税需报批事项--总机构管理费 1、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及各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规定 2、审批程序: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3、审批所需资料: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除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提取管理费的书面申请报告外,还需附报: 上年度(决算年度)的情况:(2)上年度管理费摊提情况;(3)上年度管理费收支结余情况;(4)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上年度会计报表; 本年度(预算年度)的情况:(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所有下属单位名称、地址、注册类型、上年度利润总额、控股比例。其中,本年度计划摊提管理费的企业还要填列本年度预计的营销收入、提取比例、摊提金额;(3)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4)管理费收支情况。包括本年度上半年管理费收支实绩及全年预计收支情况;(5)本年度管理费预计提取及支出数额比上年增减情况的说明。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4、审批时限:原则上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办结。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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