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一、业务概述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3)已变更的海关
2、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一)受理环节1.查验资料查验出口商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2.核对资料(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2)核对出口商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商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出口商;(3)审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