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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北京地税:税款缴纳-税款追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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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地税:税款缴纳-税款追征 一、临时经营户的税款证收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并开付完税凭证。 纳税人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局以上领导岗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一般税收保全 1、在日常检查过程中,确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缴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公共职责“税收保全措施”部分的程序处理。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按照公共职责“限制出境”部分的程序处理。 三、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按照按照公共职责“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部分的程序处理。 附件: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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