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收入不应计入当年度收入总额,作为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1、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以及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让渡为租金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2、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某些收入,虽然在增值税税种上核定为应纳增值税的收入,但根据权责发生制,不属于本年度实现的所得税计税收入,应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某企业2015年年末与某机关签订设备购销合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企业在2015年年底收到预付款的时候确认收入并出具发票,这在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没有问题。但此时货物并没有真正发出
2、,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日期是在2016年6月中旬,因此,在计算所得税计税收入时,应将该收入调至2016年,不应将其作为2015年度的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样,不能将该收入作为2015年度企业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税基数。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汇算清缴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时,一定要准确确认属于当年度的企业收入总额,避免企业出现涉税风险或者所得税税金的损失。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