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支付跨年费用可否在支付当期税前扣除问:我公司在2013年8月份按合同一次性支付了所属期在2013年8月2014年7月间的办公楼租金12万元(每月1万元),且会计核算时全部计入了2013年度的费用。那么,对此跨年度的租金,可否全额在2013年度的所得税前费用予以扣除?还是要按月分摊到2013年和2014年分别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
2、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项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跨年度租赁且提前一次性支付租赁费的,出租方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承租方所支付的费用也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内分期计入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得提前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