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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更明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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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更明确 企业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其核心作用的充分发挥直接关系着企业任务目标的落实和发展方向的确定。随着党建工作的广泛和深入开展,推动了生产经营良好进行,对提升企业竟争力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明确“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因而,就会产生相关党建费用。该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处理,曾困扰着纳税人。 早期和近日中组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两个文件都明晰支付比例和范围。 适用对象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 费用限额 国有企业党组织 1、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2、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非公有制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费用范围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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