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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中方人员两处取得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实务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外企中方人员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两处取的工资收入,对于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该文件还规定,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以下举例说明。
张某为在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2013年5月,该国驻华机构支付给张某工资18000元,当月,张某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其工资4000元。则
1.外国驻华机构为张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18000-3500)×25%-1005=2620元;
2.派遣单位应为张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0×10%-105=390元;
3.张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4000-3500)×25%-1005=3620元;
在张某到税务机关申报时,如能提供两处支付单位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则还应补缴610元(3620-262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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