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会计实务: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新政策.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343886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实务: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新政策.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会计实务: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新政策.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2012年底之前,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该文件根据个人投资者持股期限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应纳税税所得额。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不同时间段不同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导致上市公司、证劵公司代扣代缴的程序发生了变化。2012年底之前,只有需要计算缴纳一次就可以了。2013年1月1日之后,根据文件规定,代扣代缴分为两个步骤计算。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