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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新政策.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343886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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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012年底之前,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该文件根据个人投资者持股期限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应纳税税所得额。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2、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不同时间段不同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导致上市公司、证劵公司代扣代缴的程序发生了变化。2012年底之前,只有需要计算缴纳一次就可以了。2013年1月1日之后,根据文件规定,代扣代缴分为两个步骤计算。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3、,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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