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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买断收入是否交税
问:我公司为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现因政府城建规划需要拆迁,并将取得拆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电话移机费、停产损失补偿费等,请问: 1、上述补偿费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中的“搬迁补偿费”是一个概念吗?
2、对于上述补偿费收入,江苏省是否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据了解,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 [2003] 264号)规定,河北省企业取得的财政部门拨付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治污费、拆迁补偿款等,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项目完成后,只就其结余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不知江苏省对此项补偿费收入有无特别的规定,还是计如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计收所得税?
答:按国税函〔2003〕115号。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冀地税函 [2003] 264号)为地税发文与国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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