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的问题问题描述:A公司2009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没有向税局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而享受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和最后一年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两项过渡期优惠叠加实际税率10),请问A公司在2010年度可否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不选择享受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税率22),文件依据是什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2、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不可以再选择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