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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大连国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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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国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哪些行政复议案件。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的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没有结清或没有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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