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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务案例分析权责发生制
某公司的运费供应商前去财务部结算运费,说是前几年的费用还没结清,发票也未开具。经过了解,运费供应商的运费结算清单丢失了,这个需要财务核对以前是否结算。几年前的费用,2017年才来结算,从会计学的角度分析,违背权责发生制的计量基础。
说到权责发生制,大家并不陌生。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顾名思义,权责发生制就是以权利与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而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是否支付作为确认的基础,两者的定义维度不相同。权责发生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权责发生制的产生同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有很大关系,权责发生制符合会计信息及时性的要求,当期发生的当期确认,从不“拖拉机”,也满足可比性原则。试想不同期间的成本费用在同一个期间确认,这样还有可比性么,预算准确性和精准度高么?此外权责发生制符合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更加准确反映财报信息。但是当下出现很多因为发票未及时开具的跨年度费用,没有发票就不确认,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另外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对债权人也是一种潜在的风险。那么如何解决类似上述案例中的问题呢?
(1)财务部门可以制定制度固化相应的缺失环节,强化权责发生制的遵循,比如当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当期取得发票,当期确认。必要时纳入绩效考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和问责。
(2)通过应付账款——暂估款确认未开票的成本费用等,待取得发票后冲销暂估款,但是最好别跨年度。
(3)财务部定期跟踪统计已发生业务,但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及时反馈相关业务部门。
(4)通过合同约定发票开具的时限,避免供应商滞后开具发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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