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标教育培训活动。
(一)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察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含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是指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厂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法定代表人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轻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她人及周围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是指除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它全部些人员,包含其它责任人、其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
(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负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安全主任、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督导员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员或巡查员等。
1、安全主任是指含有一定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评合格,取得安全主任证书人员。
凡参与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相关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免予参与相关培训,直接参与考评,考评合格,由考评机构颁发中级安全主任证书。
已取得广东省安全主任证书人员视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评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是指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关、或委托相关机构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人员。
3、安全督导员是指各专业厅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中对其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4、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员(或巡查员)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员管理措施》配置专职或兼职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落实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责任主体,享受以下权利:
(一)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不一样岗位特点,研究制订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二)依法选派本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培训和考评;自主选择培训方法,组织本单位其它从业人员开展以下各类安全培训,包含:
1、厂(矿)、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三级岗前安全培训;
2、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重新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实施岗前强制性安全培训,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检验和考评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培训情况,并将安全培训情况作为轮岗、聘用和年底考评关键依据。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推行以下义务:
(一)落实实施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
(二)根据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负责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四)确保参与安全培训从业人员,依据国家或省要求所需培训课时,享受脱产学习时间和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提供必需学习条件。
(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过参与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知识、技能,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企业财产和职员生命安全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给精神或物质奖励。
(六)接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检验、指导和监督。
(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将本单位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书面报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依据国家或省要求所需培训课时,取得脱产参与安全培训学习时间。
(二)在脱产参与安全培训期间,取得和本人在岗时相同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三)在接收安全培训权利受到侵害时,向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要求仲裁。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推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本单位安全培训统一安排,认真完成学习培训任务。
(三)参与安全培训后,应利用取得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为本单位服务。
(四)接收本单位对本人参与安全培训完成情况检验和考评。
第三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必需根据“统筹计划,总量调控,合理布局”标准,以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为目标。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需取得对应资质证书。安全培训资质分四个等级。
申请一级、二级安全培训资质,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办理。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同意颁发安全培训资质培训机构,应将国家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申报单位师资配置情况和培训设施等条件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
申请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申报程序,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考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申报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对外从事安全培训业务。
第十一条 激励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直属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独立建设或和相关院校合作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基地。
第十二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培训项目范围,取得三级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可分别负担初级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分企业、驻粤中央企业子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类(包含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它专题培训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能够负担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员(或巡查员);县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从业人员上岗前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相关从业人员重新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工作和受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创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必需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含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和培训项目相适应)专职或兼职教员,其中最少有5名含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评合格专职教员。
(五)有独立固定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能够租赁、租借其它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
(六)申请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要拥有和培训项目相适应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能够租赁、租借其它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设施、设备配置评定标准另行制订)。
(七)安全培训需要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创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必需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含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和培训项目相适应)专职或兼职教员,其中最少有3名含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评合格专职教员。
(五)有独立固定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能够租赁、租借其它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
(六)安全培训需要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严禁培训机构租赁、租借下列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一)简易建筑物。
(二)危房。
(三)从事正常教学中小学校舍。
(四)其它不适合培训教学房屋和场所。
第十六条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安全培训机构章程。
(三)申请单位情况介绍(见第十七条要求)。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核准证实材料和企机关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员情况汇总表、记录表(见附件2、附件3)。
(六)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人、专职管理人员、各部门责任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七)管理人员、培训教员学历证书、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协议或聘用协议、社保关系证实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清单。
(九)教室、图书资料室、试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隶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宿舍等物业房产证书和租赁协议复印件。
申报材料应真实、正确,表格、文书打印和复印件大小统一使用A4尺寸纸张,按以上次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制作电子版软盘,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人员一并送达。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情况介绍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机构名称、具体地址。
(二)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师资学历、技术职称结构情况。
(三)培训项目标设置。
(四)内部管理制度:(1)教学管理制度;(2)培训教员岗位责任制度;(3)管理人员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度;(4)培训档案管理制度;(5)学员管理制度;(6)教学设备、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7)特种作业培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8)后勤管理制度(包含住宿、就餐、交通服务、文体活动等);(9)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单位应将培训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组织教授或由相关中介机构完成对申报单位资质条件评定。评定合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知会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担评定相关教授和中介机构对评定汇报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聘用专职教员,必需签署聘用协议,协议期标准上不少于三年。
安全培训机构对已聘用专职教员因故解除聘用协议,应立即报原资质审批部门立案。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员应该接收专门培训,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评合格,取得安全培训教员证书,方可上岗执教。
第二十一条 经安全培训机构聘用并持有《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从事安全培训教员,只能在一家安全培训机构担任专职教员。
第二十二条 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和从事安全培训教员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它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使用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使用期满需要延期,应该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使用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持有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向原认定核发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停业、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专职培训教员调动、变更。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员考评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安全培训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各类安全培训纲领、培训内容及其要求课时,开展安全培训。
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员(或巡查员)和各相关专题培训等培训纲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
第二十七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安全培训优异教材评选推荐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应该优先使用推荐教材。
第二十八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分类实施、分级负责标准。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含:
1、负责组织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工作(不含日常业务培训)。
2、负责组织全省中、高级安全主任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各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专职教员培训工作。
4、帮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安全督导员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集团企业(或总企业)、驻粤中央企业分企业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含高危行业)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全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含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和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含剧毒品,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7、组织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负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参与安全培训。
8、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安委会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题培训。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市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含:
1、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属驻地生产经营单位分企业、中央企业驻地子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和市属(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乙类(包含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初级安全主任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复审工作。
5、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题培训。
(三)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含:
1、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员(或巡查员)安全培训。
2、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县属(在县以下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3、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上岗前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相关从业人员重新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工作。
支持、激励含有安全培训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开展以上两类安全培训和考评工作;不含有安全培训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所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含有对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帮助开展安全培训。
4、受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题培训。
第二十九条 激励安全培训机构自愿参与省安全生产培训协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必需坚持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选派相关人员参与,培训机构接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依法、有序开展培训业务标准。
安全培训机构应于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对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培训考评处(科)室提交《培训班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附件5)。
各级考评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到培训机构兼课、任课。
第三十一条 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收费,应该符正当律、法规要求。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应该根据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五章 安全培训考评和发证
第三十二条 考评及发证分工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以下各类人员考评和发证:
1、负责中、高级安全主任考评,考评合格颁发《广东省中级安全主任证书》、《广东省高级安全主任证书》。
2、负责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察员考评,考评合格颁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3、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职培训教员考评,考评合格颁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
4、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集团企业或总企业)、和中央企业分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不含高危行业)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评,考评合格分别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5、负责全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包含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含剧毒品,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评,考评合格分别颁发对应《安全资格证书》。
6、组织省属和中央驻粤中专、技校和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和复审工作,考评合格,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
7、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委会委托,或法律法规要求应该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评发证各类人员。
(二)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人员考评和发证:
1、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初级安全主任考评,考评合格,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
2、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和复审工作,考评合格,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
3、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属驻地生产经营单位分企业、中央企业驻地子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和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评,考评合格,分别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乙类(包含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评,考评合格,分别颁发对应《安全资格证书》。
(三)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人员考评和发证:
1、负责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员(或巡查员)考评,考评合格,颁发《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员证》。
2、负责县属(指在县区以下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评,考评合格,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安全培训考评和发证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考评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分级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评和实际操作考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评和其它安全培训考评采取闭卷考评,试题由省组织各市、县考评机构工作人员,依据国家、省相关考评标准,结合推广使用教材,共同参与研究开发,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评机构综合建设全省统一试题库,供各级考评机构使用。各级考评机构应该采取保密方法,严格落实保密责任。
接收安全培训人员经考评合格者,由考评机构向发证机关申办对应证书。
考评机构向发证机关申办对应证书应如实填报《发证报批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附件7)。
依据工作需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将考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含有条件机关、机关进行。
受委托考评机构应该制订考评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考评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评标准,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实施。
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颁布考评标准外,其它考评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第三十五条 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含IC卡)等证书式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要求,委托相关机构统一制作。
除前款要求证书外,其它包含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主任证书、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员(或巡查员)证等相关证书式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要求(已制作证书式样见附件8),由考评机构负责印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除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外,各类资格证书和其它培训证书使用期均为3年。各类证书使用期满需要延期,应该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使用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复审,应该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含责任事故统计、违法违章统计、参与培训统计等。复审不合格,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评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使用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以上,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使用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使用期延长2年。
第三十八条 参与安全培训持有有效证书遗失、损毁,需申请补办,由申请人登报申明原有证书作废,并经过原培训机构向原考评、发证机关申请,经审查认可,原考评、发证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补发新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相关要求,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将所辖行政区域内培训、考评和发证机构名称、地址、业务程序、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事项经过当地媒体向社会通告。
第四十一条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三个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培训、考评和发证情况统计汇总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表格式分别见附件9、附件10)。
第四十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标准,严格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要求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每3年进行一次评定检验,并定时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收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安全培训机构应该配合执法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验,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一)培训场所卫生、安全情况。
(二)课程、课时安排和培训纲领落实情况。
(三)专职教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学员出勤情况。
(五)培训收费情况。
(六)其它需要检验内容。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违纪行为,全部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或举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安全培训机构应该配合执法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验,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一) 安全培训计划实施落实情况。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主任)持证上岗情况。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四)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 相关培训统计、档案管理情况。
(六)其它需要检验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在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前,已取得安全培训相关资质机构,应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措施》(粤安监管〔〕168号)、《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培训考评管理措施》、《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评管理措施》、《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管理措施》(粤安监管〔〕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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