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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开具发票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虚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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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开具发票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与实际交易相符,并没有规定要与经营范围相符,因此,对于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税业务为客户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显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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