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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用车拍卖车购税如何计缴
市政用车拍卖车购问:浙江某县市政园林管理处最近配备了一批市政工作用新车,并对原来淘汰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旧车进行了改装拍卖处理。因为市政用车原来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享受免税政策,现在旧车过户要补办车辆购置税手续,可是都用了好几年了,那免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呢?市政处的樊主任向常山县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寻求帮助。
答:“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文件对类似问题作了明确,其第二条规定: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二)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车购税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三)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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