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二、服务对象 在国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需要验证换证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国税机关公告的时间之内。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税务登记表 (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9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638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38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与工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