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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消毒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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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完整版)防疫消毒制度 耒阳市屠宰场(厂)防疫消毒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屠宰场(厂)防疫消毒工作,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屠宰场(厂)应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条屠宰场(厂)应配备冲洗、消毒等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明确消毒责任人,每次消毒后,应填写《湖南省屠宰场(厂)动物防疫消毒记录表》,由驻场官方兽医签章认可,存档备案。 第四条屠宰场(厂)出入口、生产区门口须设有符合要求的消毒池;消毒池应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液,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第五条屠宰场(厂)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六条屠宰场(厂)应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待宰圈、屠宰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次应清洗、消毒;急宰间、隔离圈、生物安全处理间每次使用后应立即消毒;其他生产区域每天消毒一次,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清洗、消毒;运输动物车辆卸后及运输动物产品车辆装前每次要清洗、消毒。 第七条屠宰场(厂)应保持场(厂)内清洁卫生,污水、血渍、污物应及时清理、不得积聚。 第八条发生动物疫情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彻底消毒。 第九条屠宰场(厂)应建立消毒药品进出台帐及领发记录。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液,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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