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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下的申报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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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下的申报调整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对于“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当怎么理解?增减变化达到20%的比较基础是什么?是比较上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还是当期的? 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计算口径问题。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全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较,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如:年核定的应税所得额为100元,若年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80元以下,120元以上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若年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80元以上,120元以下时,应按照年核定的应税所得额为100元,计缴企业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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