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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取得以前年度分红能否申请免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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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取得以前年度分红能否申请免税 问:我单位2012年收到被投资单位的分红200万元,是2009年度~2010年度的分红,能否在2012年度申请免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如果是2012年,不论分配的利润所属是2009年还是2010年,均在2012确认该笔投资收益,并作为2012年度的免税申报事项。 如果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是2012年,而是以前年度,这部分所得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目前没有补充申报享受优惠的规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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