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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关于所得税前工资福利费纳税调整问题?.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338232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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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所得税前工资福利费纳税调整问题? 问:1、工效挂钩结算工资单位,在1998年国税发86号文之前的工资结余是必须也要进行纳税调整,作为以后年度的工资储备资金吗? 2、超支使用福利费部分是否要纳税调整? 3、2000年国税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的文,由于资金问题本年没有支付部分,以后年度支付,取得收据后是否可以将以前年度调增部分调回? 答:1、根据国税发199886号,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工资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一致,提取数大于实际发放数,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

2、,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2、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只要不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限制,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福利费的使用要看是否属于福利费使用范围,如不属于是要作调整的。3、根据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贵单位没有上缴给工会组织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扣除,要作纳税调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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