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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丑不可外扬”:中国传统家庭传播规训之诠释_金梦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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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丑不可外扬”:中国传统家庭传播规训之诠释 319“家丑不可外扬”:中国传统家庭传播规训之诠释*“Domestic shame should not be made public“:An interpret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family communication rules金梦玉 李偲廷*Jin Mengyu Lee Szuting摘 要:家文化传播深刻地型塑着中国传统社会家庭与社会之间的伦理范式。在华夏文化土壤的孕育下,中国的家庭拥有着一套特有的传播规范。其中,“家丑不可外扬”是从家庭立场出发、对于家庭内部负面信息进行有意阻拦的传播规范,其深度内嵌

2、于“家国同构”的古代中国政治结构中,体现了对宗法制以及家庭伦理关系的遵循与延伸。它要求家庭成员为追求集体“积极面子”、维护家庭和谐表象而做出有目的的忍耐。本文基于华夏传播的视角,通过对“家丑不可外扬”在塑造家庭隐私边界和规范家庭传播规训这两方面的作用进行研究,探讨传统中国宗法制度和家庭制度如何共同维系家庭内部负面信息的流动。作为前人未曾涉及过的一个研究方向,本文对于我国传统家庭传播规范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开创性意义。Abstract:The dissemination of family culture has profoundly shaped the ethical paradigm be

3、tween family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Under the breed-ing of Chinese culture,Chinese families have a set of unique communication norms.Among them,“Domestic shame should not be made public”is a norm to prevent the spread of negative information within the family from the standpoint

4、of the family.It is deeply embedded in the ancient Chinese political structure of“the same*基金项目:本研究系中国传媒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思政建设项目“华夏传播研究”(项目编号:JG22203)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金梦玉,男,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共党报研究、中医传播与文明比较等;李偲廷,女,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学生。320 华夏传播研究(第十辑)structure of the family and the country”,reflecting the follo

5、wing and extension of the patriarchal clan system and family ethical relations.It requires family members to pursue the collective“positive face”and maintain the appearance of family harmony to make a purposeful endurance.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Huaxia communication,this paper studies the effect

6、s of“Domestic shame should not be made public”in shaping family privacy boundaries and regulating family communication rules and regulations,and discusses how traditional Chinese patriarchal clan system and family system maintain the flow of negative information within families together.As a researc

7、h direction that has not been involved before,this paper has a certain ground-breaking significance for the study of Chinese traditional family communication norms.关键词:“家丑不可外扬”;家庭传播;家庭规训;家庭隐私;面子维系Key words:“Domestic shame should not be made public”;Family communica-tion;Family rules;Family privacy;M

8、aintenance of face绪论(一)研究缘起家是我国传统社会治理和文化传承的基本单位,也是传统社会交往的节点。一方面,传统家庭对于“家庭面子”的追求牵制着家庭成员有意识地把控家庭内部信息的流动方向,从而造成家庭信息的传播产生明显的传播边界;另一方面,在宗法观念的长期熏陶下,以“人情”来定夺家庭内部信息传播范围的传统蔚然成风,家庭传播规范呈现出明显的伦理化特征。作为一句耳熟能详的谚语,“家丑不可外扬”折射出的是有关家庭负面信息的有意隐瞒与自我消化,其观念早已嵌入到传统家庭传播的规范之中。本文将着重分析“家丑不可外扬”背后的华夏家庭文化背景,从华夏传播理论的角度解读其背后的传播逻辑。(二

9、)研究回顾在华夏文化古籍中,有不少文本谈及了“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其中以宋代各家禅宗的灯录为甚。一如释守卓在世尊指天地中提到“周行七步便称尊,家丑那堪放出门”;“家丑不外扬,己德不自谈”出自释文准的自赞 其二;释梵琮的作品送浙翁禅师住径山中则发出了“家丑向外扬,生铁被虫蠹”的感慨。除灯录以外,元明清时期的部分戏曲、小说作品中也有涉及。例如以水浒“家丑不可外扬”:中国传统家庭传播规训之诠释 321传武松打虎为原型的明代昆曲作品义侠记的尾声中,潘金莲企图勾引武松不成,饰演武松的生角唱道“这回家丑堪羞杀”,表达了武松对潘氏企图乱伦、不守妇道行为的羞愤;明末文学家冯梦龙撰写的白话短篇小说集醒世恒言也

10、提道:“家丑不可外扬,倘若传互外边,被人耻笑,事已至此,且再作区处。”以上作品虽然创作于不同时期,但在对于“家丑外扬”的认知上,人们有关“羞”“耻”的感悟是较为一致的。虽然“家丑不可外扬”的说法自古有之,但目前我国社会科学领域内尚未出现专门探讨“家丑不可外扬”的学术论文。不过鉴于与“家”相关的问题在我国的社会科学领域属于重要论题,因此来自不同学科背景的国内学者为“家”这个论题提供了多维度的思考和解读方式,有关家庭和家庭传播的研究也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在社会学领域内,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著名的“差序格局”概念。这一概念在家庭层面体现为“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线,这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

11、差序向外扩大”。我国的家族是糅合了生育、政治、经济、宗教等多种社会功能的复杂集合体,结构上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费老将我国的家比作“绵续性的事业社群”。关于我国家族所承担的复杂功能,在人类学家林耀华 2000 年出版的著作义序的宗族研究中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得到了较为完整的展现。林选择了福建省义序村作为田野调查对象,结合西方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理论范式,从宗族家庭、家庭个人、个人个人这三个关系层面上论述宗族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发挥的功用。费和林结合了西方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多学科的视角,对我国传统社会里“家”的形成原因、特点和功能进行了学术上的分析与阐述,是我国较早一批将西方学术理论与中国本土实际情况相结

12、合的学者。在此之后,有更多的学者投入到我国传统家庭的研究之中,近年来传播学学科内也出现了涉及家庭传播的专著和论文。我国传播学学者谢清果在其著作华夏传播研究媒介学的视角中,将家视为中华文化传播的“媒介域”,从其包含的物态媒介(房屋建筑、祠堂、家书家训等)和精神情感媒介(思乡之情、家国情怀等)两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家庭传播的华夏文明特色。王卫明、诸慧岚使用文献分析法,从女诫、儒家经典、蒙学读物、古代法律和古代家训之中寻找了大量与家庭传播规范相关的选段,补充了我国家庭传播规范研究的古代文献资料。罗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 63 页。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北京:生活 读书

13、 新知三联书店,2000 年,第 7198 页。谢清果:华夏传播研究:媒介学的视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 年,第 3133 页。王卫明,诸慧岚:古代中国的家庭传播规范,华夏传播研究2020 年第 2 期。322 华夏传播研究(第十辑)俊敏则是立足于对国外家庭传播研究成果进行梳理,阐明国外家庭传播的基本语境,并着重关注了家庭危机这一特殊情境的研究,为研究我国家庭传播规范提供了西方的对比视角。通过对以上的文献进行梳理后发现,前人对于我国传统家庭的结构特点和历史文化根基已经有了详尽的研究和阐述,极大地丰富了本文有关“家庭”和“家庭传播”论述方面的理论和案例,尤其是家庭“面子”观的提出,

14、对本文进一步挖掘“家丑不可外扬”之下的底层逻辑提供了探索路径。作为一种家庭传播规范,“家丑不可外扬”涉及的是对家庭负面信息的处理手段,什么样的文化观念催生了这种心理?该行为指向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本文着眼于华夏文化的根基,通过跨领域的寻找,为“家丑不可外扬”的家庭传播规范提供华夏传播理论依据。(三)“家丑不可外扬”的意指内涵狭义上的“家丑不可外扬”最早出自宋代高僧释普济汇编的佛教禅宗史书五灯会元:“僧问:化城鉴如何是各尚家风?曰:不欲说。曰:为甚如此?曰:家丑不外扬。”除五灯会元外,同时期的许多禅宗灯录也收录了类似的话语。这一情况的出现并非偶然,恰是体现了作为我国独立发展的本土佛教宗派的禅宗与我

15、国传统社会、传统思想流派的交融。有学者指出,禅宗点化了我国本土儒道两家之学,并催生出明末理学和宋元新教派。南宋孝宗在原道辩中提到,中国文化是以佛治心,以道治身,以儒治世。因此“家丑不可外扬”这句话最早出自禅宗之口,可以看出有关家庭传播规范的思考不再停留于各个家庭的行为层面,它已经是中国古代传统社会语境下约定俗成的一种家庭传播规范,而禅宗们做的便是对普遍现象的归纳总结,进而将自己的感悟传达给后世。“家丑不可外扬”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指的是家庭内部的问题不应当向外传播。虽然这句俗语一直到宋代才出现,但实际上此类思想已是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中,创作于周代的鄘风 墙有茨,就用隐喻的手法

16、讽刺了卫宣公夫人宣姜和庶子的奸情以及家中丑事不堪向外言说的无奈墙有茨,不可埽也。中冓之言,不可道也。所可道也,言之丑也。墙有茨,不可襄也。中冓之言,不可详也。所可详也,言之长也。墙有茨,不可束也。中冓之言,不可读也。所可读也,言之辱也。罗俊敏:家庭传播的研究路径与理论表达,中华文化与传播研究2021 年第 1 期。李光钦:禅宗的基本常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 年,第 2426 页。杨文笔:中国传统文化导论,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 2020 年,第 61 页。“家丑不可外扬”:中国传统家庭传播规训之诠释 323由于文艺作品是对当时社会思想的勘寻与社会现实的艺术化表达,因此将我国古代的

17、文艺作品作为古代社会思想文化的载体进行研究,不难发现“家丑不可外扬”以一种家庭传播规范的形态在长达两三千年的时间跨度里代代流传。有关“家丑”的具体内涵,对此一直缺乏明确的定义。不过在儒家经典中,有“五伦”“十义”等涉及家庭伦理关系与道德规范的主张,尽管这些理念没有正面对“家丑”进行解释,但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划定“家丑”大致范围的依据。家庭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存在于家庭中的信息具有集体持有的特征。当一个家庭成员决定将自己的私人信息在家庭范围内公开,那就意味着这个信息的归属从个人持有转变为集体共有的隐私。因此“家丑”与其说是“家庭的丑事”,不如将其理解为是将成员的“私丑”向家庭公开后,通过家庭内部共

18、同达成的对该信息高度保密的一致协商,即“不外扬”;“家丑”一词体现了家庭成员负面隐私的最大扩散范围。除此之外,有关“外扬”一词中的“外”如何界定,也存在着模糊性,这是我国古代的“家”没有严格的边界限制导致的。按照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的概念,家的大小可以依据需要沿着单系的亲属差序向外扩大,因此“家丑”可以指“家庭之丑”,也可以指“家族之丑”、“氏族之丑”,与之相对的“外”的边界会随着“家”这个组织的大小而改变。一、家庭隐私传播的边界:集体化隐私塑造与控制家庭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雏形。有学者指出,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存在着两种社会力量:一种是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的“管制

19、”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则是以家族(宗族)为中心,结成“蜂窝状结构”自治体的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在第二种社会力量中,每一个家庭都是其成员个人的集合体,个人的力量只有寄生于家庭之中才能得以整合与发挥实质性作用,家庭包办了成员的个体生活。当涉及由家庭内部向外传播的信息时,往往会受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对传播行为的审视,其中便包括了对负面信息的控制。中国传统家庭在对“家丑”的处理上,信息的流动具有很明显的边界壁垒。一般来说,只有家庭内部成员享有知情权,其保密程度极高。费孝通教授曾指出,Sandra Petronio,“Communication Privacy Management Theory:What

20、 Do We Know About Family Privacy Regulation?”,Journal of Family Theory&Review 2(September 2010).林语堂:吾国与吾民,黄嘉德译,长沙:岳麓出版社,2021 年,第 38 页。陈文玲:村庄的记忆、舆论与秩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第 1 页,转引自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324 华夏传播研究(第十辑)

21、我国的传统社会具有“乡土性”的特征,其特点有三:一是靠农业来谋生;二是人和空间关系上的不流动性,安土重迁、聚村而居;三是熟人社会,村民们相互熟识,且这个关系网具有稳定性,终老是乡。在笔者看来,这三层关系具有递进的关系。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将劳动者固定在了生产场所之中,因而劳动者不会随意更改住址,人长时间地处于同一空间里,随着聚集者的增多进而形成村落,村民之间彼此来往,相互熟识,“家”是这张关系网上的基本节点。村落中每个家庭的大小家事通过村民间的日常交往产生流动,进而扩大传播范围;事件的影响力在这张关系网中得到强化。村民们关于一个家庭的印象会随着新的事件的发生而不断刷新,同时先前与此有关的记忆也会

22、因为新事件的出现而被传承下来。因此如果一个家庭的“家丑”被传了出去,便很有可能在家庭以外的关系网中反复流传成为外人眼中难以擦除的负面形象;若是不巧在此之后还有类似的事件发生,就会进一步演变成一种类别记忆,形成累加的记忆存储。如此一来,外人可能对这个家庭内的成员都普遍持有偏见,正所谓“鸡窝里飞不出金凤凰”;再加上“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传播偏向,我国传统家庭都十分爱惜自己的羽毛,所以就算家中犯了丑事,也要“胳膊折了往袖子里藏”,争取处理得滴水不漏;至于对外言说,更是犯了家里的大忌。作为一种带有明显文化特征的普遍现象,隐私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涵在不同文化中具有差异性。西方的文化语境下更强调个人隐

23、私,而在我国的传统社会语境中,个人隐私包含在集体隐私之内。我国传统观念认为“人”不是指独立的个体,而是家庭这个“分母”中的一个“分子”,具有明显的群体化特征,孤立的个人不成人。家庭中不存在绝对的个人隐私,成员们对于家庭内部的隐私是共通共享的。“在大家庭中,即掩闼密谈,亦未免有忤逆之嫌,故绝无个人回旋之余地。”家庭内部私人领域的缺乏导致成员难以从居住空间的分隔上来保护个人隐私。有学者指出,中国人的群体隐私观集中体现在使用围墙来保护家庭或群体的领域,从而来维护群体的隐私。而笔者认为,我国古代社会对于集体隐私的保护除了修建围墙这种在空间上的隔离之外,还存在着诸如“家丑不可外扬”这类在费孝通:乡土中国

24、,第 916 页。陈文玲:村庄的记忆、舆论与秩序,第 74 页。陈文玲:村庄的记忆、舆论与秩序,第 76 页。曹雪芹:红楼梦,无名氏续,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2 年,第 114115 页。蔡芳:中西方隐私观探析,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 2 期。魏光奇:中西文化观念比较,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年,第 191 页。林语堂:吾国与吾民,第 39 页。蔡芳:中西方隐私观探析,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 2 期。“家丑不可外扬”:中国传统家庭传播规训之诠释 325家庭成员思想意识层面的观念软控制。由于手写传播时代人们有关“公”与“私”的界线还不明晰

25、,因此在这个时期相比“隐私”更贴切的词语是具有一定羞耻感意味的“阴私”。菜根谭有言:“不责人小过,不发人阴私,不念人旧恶,三者可以养德,亦可以远害。”其中的“阴私”指的是不希望别人知道的私事,通常是指不光彩的事,一旦外传出去是有失脸面的;而“隐私”虽然也同样强调了事情的保密性,但并没有涉及事件的性质。所以从概念界定上来看,“阴私”是“隐私”在外延上涵盖的一部分。在“家丑不可外扬”这条家庭传播规范中,“家丑”被划分到了“阴私”的范畴内,是一个家庭不愿意向外人展示的阴暗面。集体隐私控制的前提是内部成员对隐私的知晓以及对于该事件应该成为隐私的一致认同,这种共识便体现了传播观念在成员意识层面上的约束,

26、其特征是不限于具体时空,针对集体而不是个人。从隐私归属权的转换到对集体隐私的保护,集体成员在此之中都发挥着自己的能动性,所以“家丑不可外扬”的传播规范并不是强迫家庭成员遵守的生硬原则,更多是个体出于集体认同下的主动维护。二、家庭利益传播的规训:面子维系与制造共识我国传统家庭为了维护家庭利益和家庭荣誉,在交往的各个方面都体现了对“面子”理论的遵循,集体面子对于家庭隐私传播存在外在约束力。在我国的文化语境中,人们非常重视集体面子的塑造,这一点在“家庭”这个范围上便体现为对家庭荣誉、家庭名声的追求。一个家庭有了面子,便会为外人所尊重与认可,进而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家庭内部成员的凝聚力和归属感也会因此

27、得到强化;个人的面子只有融入集体的面子中,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我国传统社会中,“面子”的运作以熟人社会为基础,以“家”为基本单位。一如林语堂先生所说,统治着中国的三位女神是“面子、命运和恩惠”。在熟人社会中,“面子”除了承担对外的家庭形象展示、赢得外人尊重的功能之外,对家庭内部成员也存在规训、教化的作用。作为衡量家庭对外传播效果的重要考量因素,“面子”影响着家庭成员在人际交往方面的价值判断标准。在古人看来,“家姜辉:概念、边界与权利,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大学,2014 年。谢清果,王皓然:以“训”传家:作为一种传播控制实践的家训,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 年 9 月刊。谢清果:华夏传播研究:媒介

28、学的视角,第 46 页。刘建金:面子文化与中国家庭道德教育审视,中国德育2017 年第 3 期。林语堂:吾国与吾民,第 159 页。谢清果:华夏传播研究:媒介学的视角,第 47 页。326 华夏传播研究(第十辑)丑外扬”无疑是对家庭形象的损毁,有辱祖宗和家门。所以,义侠记中的武松察觉到嫂子潘氏图谋不轨时,第一反应是为这件“家丑”感到羞耻,而水浒传原著中兄长武大郎在知晓此事后的反应更是体现了维护家庭形象在处理家庭负面信息时的极高优先级妇人道:“情知是有谁!争奈武二那厮,我见他大雪里归来,连忙安排酒请他吃;他见前后没人,便把言语来调戏我。”武大道:“我的兄弟不是这等人,从来老实。休要高作声,吃邻舍

29、家笑话!”在这里,家庭成员追求“面子”的压力转换为家庭内部对于“丑事”的处理上的强大行动力和忍受力,“面子”在处理家庭矛盾的过程中起到了预防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平衡作用。林语堂指出,忍耐的特性是我国社会环境,尤其是家庭制度的结果,而这种忍耐是带有目的性的。家庭成员对自己身在群体中的角色具有主观层面的认识,这种“我们”为导向的个体意识将使成员们有意地会去维护家庭这一群体的整体利益,即使很多时候这种对于家丑的“忍”是无奈之举。古人有云,“小不忍则乱大谋”,所以对家丑的“忍”是为了保证家庭集体面子不会因负面信息而受损。相较于当事人忍耐家丑所受的委屈,让家庭丢失颜面所带来的代价更甚,因为它代表着一个家庭将

30、要面对外人无尽的轻视、指责,让其内部的家庭成员暴露于外界“危险的空气之中”。一旦家庭不再拥有着属于自己的封闭信息圈,家庭成员将失去在集体中的安全感,原本构建的集体意识面临瓦解的危机。虽然“家丑不可外扬”的传播观念普遍存在于中国传统家庭之中,但具体到每个家庭又存在差异。家庭传播规范规定了家庭成员在特定的传播空间中所扮演的角色和相应的责任,这些规范在物质世界的延伸体现为家训的书写。作为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家训的作者以长辈的身份对后代进行行为指导,在家庭成员的个人教养、为人处世原则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树立了超越时空限制的不在场权威,体现“规训渗透”的权力机制。按照福柯的理论,“规训”是“权力

31、知识”的结合物,即“为了实现某种社会而进行巧妙强制的设计”;它既指称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又是不断制造知识、曹雪芹:红楼梦,第 114115 页。林语堂:吾国与吾民,第 39 页。谢清果,王皓然:以“训”传家:作为一种传播控制实践的家训 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年 9 月刊。美 米歇尔 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2012 年,第 235 页。“家丑不可外扬”:中国传统家庭传播规训之诠释 327形成话语共识的控制手段。而在传统中国社会,家规家训的根本目的是“整齐门内,提撕子孙”(颜氏家训),训导对象有明显的界线。由于家训仅对家庭成员适用,因而其具体的思想观点

32、往往因家而异。无一例外的是,目前现世上能翻阅到的古代家规家训里,几乎都提及了对自家亲人的保护,此类思想可以被视为“家丑不可外扬”传播规范的出发点所在。例如我国的第一部家训诫伯禽书中,周公旦言:“故旧无大故则不弃也,无求备于一人。”明末清初理学家张履祥的家训著作训子语写道:“一族之人有贤有不肖,正如一体之中有心志耳目,即有足趾爪发。在贤者,当体祖宗均爱之心,曲加扶持保护,不使一人至于失所。”正因为将“护亲”看得如此之重,所以对于成员的过错也能有所包庇。朱熹所著的朱子家训劝诫后世:“人有恶,则掩之;人有善,则扬之。”相反,如果家庭里的丑事被成员对外公布,那将会被视为有辱家门的行为,这个家也有面临失

33、控的危险。如颜氏家训中提到了江东一带让妾媵主持家事的家庭里,丈夫去世后,家中亲人相互诬陷,将先人的丑事公之于众的混乱场面:“身没之后,辞讼盈公门,谤辱彰道路,子诬母为妾,弟黜兄为佣,播扬先人之辞迹,暴露祖考之长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悲夫!”对“家丑”保密程度的好坏反映了一个家庭的运转状况,能做到“家丑不外扬”的家庭,从侧面可以体现出家庭成员对家庭内部隐私管理一致的认可和遵守。家规家训的书写将这些规范以成文的方式流传下来以约束、教导后人,进而提高家庭内部的凝聚力和成员的归属感。祠堂内的惩罚行为是“家丑不可外扬”嵌入于家庭规范之中的另一种体现。房屋建筑作为区分各家各户的实体存在,为保护家庭集体

34、隐私提供了空间基础。当家庭成员犯错或者出现纠纷的时候,可以选择在屋内自行解决,避免为外人所知。由于我国古代家庭观念深受宗法制的影响,祠堂作为宗族的象征,为家庭成员祭祀、供奉祖先等宗族活动提供了场所,是一个家族最为庄严神圣的地方,也是“家庭伦理”和“家庭责任感”的生发之地。祠堂具有家庭的宗法治理功能,如果有家庭成员犯了错,情节较为严重的可能会被要求到祠堂内接受惩罚,族众都要去旁听,引以为戒。“不孝不悌者,众执于祠,切责之,痛责之。”一般这类处罚行为视情节轻重,分为杖责、罚跪、记过、锁禁等;但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族规,就有可能被逐出族门,剥夺家族成员的身份。除了逐出族门张履祥:训子语译注

35、,张天杰,余荣军增编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 年,第 64页。谢清果:华夏传播研究:媒介学的视角,第 36 页。谢清果:华夏传播研究:媒介学的视角,第 87 页。李小兵:祠堂的教化功能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大学,2009 年,第 33 页。高丙中:中国民俗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第 152153 页。328 华夏传播研究(第十辑)外,前面提到的几种祠堂内的处罚方式,虽然当事人有错在身,但家族对其的惩罚还是局限在家庭内部处理的层面,并没有扩散到邻里皆知的地步,更不会轻易向官府提起诉讼。正因如此,祠堂内的惩治可以视作是让家丑止于家内的重要惩治手段,一方面借助祠堂的威

36、严性让当事人在忏悔中深刻体悟到自己行为对家族造成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警告了其他族人,同时禁止在更大的场合里去传播此事。无论是家规家训的书写还是祠堂内的惩罚行为,都可以看出“家丑不可外扬”在家庭规范中的深度嵌入。作为一个双向的概念,“嵌入”代表了两种关系的共存。家庭规范中需要有诸如“家丑不可外扬”这样的思想来维护“家”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家丑不可外扬”被当作一种家庭规范而教喻成员时,其背后的价值意义和执行力也大为提升,内化为成员们在处理家庭事务时习焉不察的传播规范。三、亲亲相隐:宗法观念与家庭隐私传播的伦理化“家丑不可外扬”传播规范的形成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我国古代社会结构的产物。以父系血缘关

37、系为纽带的家庭作为我国古代社会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形式,对家庭伦理关系和道德规范的约束一直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所重视,并以此扩展上升到家庭与国家同构再造的家国伦理观。正如孟子所言:“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人民组织范型的接续阶段自家直接上升于国,国以下便是家,每个家庭的沉浮升降又牵动着成员个体的人生轨迹。在封建礼教所奉行的“三纲”中,有两对指向了家庭内部关系,可见统治阶级对家庭稳定的重视。我国的家庭传播也将家庭和谐作为最终目的,体现了华夏传播观中对于“和合”的追求,正所谓“家和万事兴”。家庭和谐对内表现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妇和睦”;对外表现为君臣关系和朋友关系,君臣是父子关系的

38、扩大,移孝到忠。因此,有关家庭和睦的解读,仍应该置于以传统的宗法制为基础、父系血缘关系为主轴,君父同伦、家国同构的宏大社会结构下来理解。我国传统家庭是“承担着复杂功能的长期绵续性的事业组织”,家庭制度的存杜恺健:媒介嵌入与佛教的现代转型以新佛教运动中的海潮音为例,新闻界2017 年第 10 期。林语堂:吾国与吾民,第 140 页。谢清果:华夏传播研究:媒介学的视角,第 43 页。谢清果:华夏传播研究:媒介学的视角,第 43 页。费孝通:乡土中国,第 65 页。“家丑不可外扬”:中国传统家庭传播规训之诠释 329在让个人以分子的身份生活在社会关系中。林语堂指出,家族制度以“近乎代替宗教的作用而给

39、予人们以社会长存与家庭永续的意识,因以满足人类巴求永生的愿望”。国学大师钱穆也曾表示,我国家庭的终极目的是父母子女之永恒连属,使人生绵延不绝,将短生命融入长生命,家庭的传袭几乎是中国人的宗教安慰。周易 系辞传有言:“天地之大德曰生,生生之为易。”这种对万物“生生”的深刻体悟,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祖先的尊崇与对后代生命延续的期待。如此一来,中国人将“世代之间”的关系看得尤为重要,有关“生生”之生命连续性的预设,在宗法制中又演化为“亲亲”的需求。礼记 大传曰:“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礼记将亲人之间的亲近归为是人性的基本层面,亲人互相帮助、

40、扶持,家庭才能延续下去;家族之中“分子与分子的互助,发展到很高的程度,盖受着一种道德意识和家族光荣的鼓励”。这种将个人归属于家庭中之中,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生存论思想,赋予了“家”极大的意义;对家庭成员来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唯有保证了家庭的整体意义,个体的生存才有可能得到保障。家庭成员对于家庭的强烈归属感,在积极层面上体现为“光宗耀祖”“显亲扬名”的追求;在消极层面上则表现为“亲亲相隐”的包庇行为。关于“亲亲相隐”的解读,大部分学者都同意将“隐”解读为“隐晦”之意,即出于人情的考量,对自己的亲人的过错有所袒护、隐瞒。我国许多朝代的立法给予了“亲亲相隐”法律层面的合理性,其中唐朝的唐律疏议明文

41、规定:“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在唐朝将“孝治天下”作为立国原则的背景下,晚辈告发长辈被认为是不孝的行为,理应受到严峻的刑罚。“亲亲相隐”虽然以包庇的方式保护家庭成员免于责罚,但其模糊了个体在家庭内部的反抗意识,也不利于法理社会的建构,这些劣点至今仍然存在。秦晖强调,“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在家庭内部,理让之于情,伦理是家庭在进行自我管理时所奉行的最高准则。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家丑不可外扬”可以视为是“亲亲相隐”思想的一种流变。“扬”作为一种主动告知的姿态,违背了“亲亲相隐”的意愿。虽然“家丑”必有其理亏之处,但出于“亲亲”的原则,成员仍应该共同帮其隐瞒

42、,一方面是出于对家林语堂:吾国与吾民,第 39 页。林语堂:吾国与吾民,第 144 页。谢清果:华夏传播研究:媒介学的视角,第 43 页。林语堂:吾国与吾民,第 148 页。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载秦晖主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 220 页。330 华夏传播研究(第十辑)庭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是宗法观念熏陶下的不得不为。在许多家族的家规中,都列有“息讼”一条,体现了家族以内部事务自决为荣的特点。清代王士晋在其撰写的宗规中指出:“盖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若造机关,又坏心术理直犹可,理曲到底吃亏;受笞杖,受罪罚,

43、甚至破家。忘身辱亲,冤冤相报害及子孙。”当家庭内部事务需要外力介入处理时,该家庭在外人眼中一团和气的局面被打破,凸显的是家庭秩序的失控;而当事人也会被视为对亲人的不敬,违背了“亲亲相隐”的原则。在传统的礼俗社会中,“情”优先于“理”,给予了“家丑不可外扬”在伦理层面的强制性。家庭隐私传播的边界由家庭内部的复杂伦理关系决定;在越亲密的关系里,伦理的约束越强,隐私的边界相对地会变得更加严实,信息的渗透度也越低。结语“家丑不可外扬”实质上是家庭内部以控制负面信息为直接目的的传播规范,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家庭在社会中的集体利益,进而保护集体内的个体成员,在我国古代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下具有高度的适生价值。

44、作为一种家庭主动适应社会环境后形成的传播规范,“家丑不可外扬”的传播途径包含了既对家庭成员思想层面的软控制,也有例如家训、祠堂等物质层面的传播实践。从积极角度来看,“家丑不可外扬”的家庭传播规范支持家庭内部事务自决,“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减少了家庭和社会的摩擦;同时也涉及对家庭隐私的重视,为家庭成员在个人与社会之间提供了犯错的缓冲区,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庭成员。从消极角度来看,“家丑不可外扬”使得家庭内部事务与社会脱节,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家庭和家庭之间彼此割裂。“一个家族,加以朋友,构成铜墙铁壁的堡垒。在内部为最高的结合体,且彼此互助,对于外界则取冷淡的消极抵抗的态度。”亲人之间相互包庇,伦理关系凌驾于法律之上;家庭内部纠纷的受害者往往被迫三缄其口,含冤受屈,难以寻求外界帮助。作为传统中国宗法制度和家庭制度共同维系的家庭传播规范,“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肇源于古代社会宗法观念下“家庭面子”的意义之网,嵌入于家庭规范之中而代代流传,不论其积极的或消极的意义,都在深刻地形塑着华夏传播视域里传统家庭与传统社会间的伦理型传播范式。林语堂:吾国与吾民,第 147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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