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一、业务概述 外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或我国居民公司在缔约对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可以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签发。 二、服务对象 申请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且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2.完税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3
2、.未缴纳的提供书面说明(原件)。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10218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申请人当年末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在缔约对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